“升级版”证券法为新时代资本市场注入澎湃动力
摘要 我国资本市场历经近30年的风风雨雨,在基础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方面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收获了一些深刻教训。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一部“升级版”证券法。本次修法历经4年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特别是市场一线意见,同时也借鉴国际市场最佳实践经验,是接地气的立法,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立法。修法过程也
我国资本市场历经近30年的风风雨雨,在基础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方面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收获了一些深刻教训。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一部“升级版”证券法。本次修法历经4年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特别是市场一线意见,同时也借鉴国际市场最佳实践经验,是接地气的立法,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立法。修法过程也发挥了不断凝聚共识,不断完善市场治理的积极作用。此时通过该法,既有不易之感,也是水到渠成。
“升级版”证券法确认将注册制作为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对这项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其中的亮点是,取消现行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调整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关于公司公开发债须有净资产数额标准的要求。新版证券法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实现了“市场的归市场,监管的归监管”,是历史性进步。
当然,在所有市场板块推行注册制还需要一个过程,为此,要按照循序渐进、稳妥衔接的原则逐步落实。但可以预期的是,由于已有科创板的实践,公众对注册制已经形成共识,实施的阻力不大。
此次修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突破,也体现了本土特色。该法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
创新设立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贴心”的设立,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辅之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诉讼机制,将极大便利普通投资者依法委托行权和依法维权。这一制度也将给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恶意信息披露等违法主体形成强大震慑。
本次修法大幅度提高了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除了没收非法所得,罚金上限显著提高,同时规定了比例罚条款,强化了对违法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是顺应市场呼声之举。需要强调的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是起点而非终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大司法协同打击的力度。
一部好的证券法,就是资本市场的“蓝天法”,要让违法失信者无处躲藏,一经发现必受惩戒处罚。一部管用的证券法,应该是植根本土实际的“施工图”,要让市场主体知晓自己的权益边界和维权途径,也要明确监管者的职责和边界。一部助力改革的证券法,还要为提升市场主体素质、营造共建资本市场良好氛围提供法律力量。笔者认为,这部“升级版”的证券法可以发挥这样的功能。(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董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