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咨询三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未进行有效风险隔离
摘要 12月30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联合信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咨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联合咨询存在以下行为:一是由同一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未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未按照程序了解客户的财产
12月30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联合信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咨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联合咨询存在以下行为:一是由同一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未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未按照程序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等情况,没有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是未在公司官网公示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联合咨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联合信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联合信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由同一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未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二是未按照程序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等情况,没有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是未在公司官网公示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