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私募”奇葩:投资5万就成客户;兼职业务员非法吸存连儿媳也不放过!
摘要 2019年12月底,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太原市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晋商基金”)的兼职业务员崔某无底线拉客,为了业务还拉来了自己的儿媳妇来投资,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曝光。在崔某募资过程中,新晋商基金不对客户进行任何资格审核,投
2019年12月底,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太原市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晋商基金”)的兼职业务员崔某无底线拉客,为了业务还拉来了自己的儿媳妇来投资,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曝光。
在崔某募资过程中,新晋商基金不对客户进行任何资格审核,投资者仅需5万元就可以开展投资,属于典型的“伪私募”行为。更奇葩的是,崔某为了业绩,竟把自己的儿媳妇也牵连进来。
被告人崔某并非新晋商基金公司的正式编制,而是一名兼职业务员。自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崔某违反私募资金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特定人群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对外宣称新晋商基金公司为合法私募基金公司,资金使用有银行监管,募集资金保证用于项目方,且项目用款有担保,能保证资金安全,并以给予年利息12%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山西省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审计,个人业绩为70万元,团队业绩10万元,挣取工资及提成2.25万元。
新晋商基金非吸案发后,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崔某主动向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了违法所得,但最终仍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审讯过程中,崔某自称当时不了解私募基金的规定,也没对客户做过问卷调查或进行风险提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崔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95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回顾整个事件,新晋商基金属于典型的“伪私募”。该案于2015年12月初查办,当时有群众向杏花岭警方报案称,太原市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诈骗钱财。此后一段时间,不断有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当年12月8日,公安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初步查明该公司以发行私募基金方式实施诈骗。
为了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新晋商基金不审核投资客户是否符合私募基金条件,客户5万、10万投资都接收。案发时,新晋商基金公司涉及投资客户1313人,合同金额921143800元。尚未偿还投资客户795人,投资本金344791350元,实际损失325240104元。至今投资客户的投资期限均已到期,投资款未能退还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年中,监管部门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其中就有新晋商基金。
财查到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在投资私募产品时应该擦亮眼睛,防止掉入“假私募”“伪私募”背后的几大圈套。
套路一,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套路二,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套路三,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套路四,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基于审慎的态度做出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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