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煤业经理受贿98万获刑4年 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行贿受罚
摘要 和讯网消息根据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显示,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向中能煤业期货部经理王铁给以交易佣金回扣,回扣总额达98万余元。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80万元;王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违法所得98万余元予以追缴没收。王铁于2012年8月27日同中
和讯网消息 根据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显示,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向中能煤业期货部经理王铁给以交易佣金回扣,回扣总额达98万余元。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80万元;王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违法所得98万余元予以追缴没收。
王铁于2012年8月27日同中能(大连)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期货部经理。
随后,中能煤业决定由公司出资,以王铁的个人名义开户进行期货交易,王铁由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期货交易的盈亏均由公司负责,与王铁无关。
2012年间,国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的业务开发人员李某、关某为开展业务联系到中能煤业的管理人员张某。经张某介绍,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张晓明、李某等人与王铁联系,协商开户进行期货交易事宜。
2012年10月10日,王铁与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银期转业务协议书。后王铁与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负责人张晓明商定,王铁在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开户,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将王铁交易手续费的75%作为回扣给王铁个人。
2012年11月15日,中能煤业通过大连志中信合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将1500万元汇入王铁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王铁使用上述资金进行期货交易。2013年8月1日,王铁与中能(大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经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担任期货运营部经理。
2014年6月13日,中能煤业通过志中信合户将1417.78万元汇入王铁的工商银行账户中,交由王铁进行期货交易。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及负责人张晓明为了留住客户、增加营业收入,明知王铁作为中能煤业期货部经理为中能煤业进行期货交易,仍通过伪造居间介绍人返还佣金的方式,账外暗中多次付给王铁回扣款,共计行贿98万余元。
同时根据法院查证显示,中能经贸为中能煤业投资的子公司,志中信合为上述两公司的关联公司,一套人员经营上述三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王铁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账外暗中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数额较大;张晓明系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单位行贿活动。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和张晓明的行为均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市场竞争秩序,王铁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张晓明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依法判决王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违法所得98万余元予以追缴没收;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80万元;张晓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后,王铁及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上诉。
王铁认为,侦查机关程序违法,取证程序不合法。同时,王铁认为其操作期货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没有为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谋取利益,卷宗之中所涉及的部分材料均系时候补签的材料。
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认为,王铁以受托人的身份操作期货交易,行为与植物无关,其收受好处均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能煤业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等系虚假材料;以及资金来源不明;以及张晓明的行为是为了个人业务,不应认定为单位行为等。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辩护人表示,王铁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无罪,张晓明虽规避法律但不违法。
就资金来源问题,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中能经贸为中能煤业投资的子公司,案发期间,上述二公司与志中信合的经理均为谭某,三个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混同。经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申请,国联期货同意将其所得手续费的75%返给王铁。2014年6月13日,中能煤业、中能经贸和志中信合的出纳员霍某从其银行账户向王铁案涉工商银行账户中转入人民币1417.78万元。
二审裁定,法院对王铁及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的上诉理由一一驳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