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汇金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融资 与高管共被罚款36万

来源:新浪财经 2018-12-27 14:39: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 12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期货)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多名高管共被吉林证监局罚款36万元。经查明,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未按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2

新浪财经讯  12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期货)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多名高管共被吉林证监局罚款36万元。

东方汇金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融资 与高管共被罚款36万

  经查明,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未按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东方汇金期货向我会报送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扣减净资本。根据净资本计算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后,东方汇金期货“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1月、2月、3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4月、8月、9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7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6月、10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违法行为。

  对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违法行为,时任东方汇金期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章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方汇金期货风险官李泽侯,财务部总经理张宝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方汇金期货为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累计向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1,330万元。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东方汇金期货陆续收到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的借款11,330万元。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行为。

  对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违法行为,时任东方汇金期货实际控制人王大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章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方汇金期货董事倪庆福、财务部总经理张宝杰、首席风险官李泽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吉林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一、对未按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李泽侯、张宝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为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大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倪庆福、张宝杰、李泽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两项合并:

  (一)对东方汇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王大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泽侯、张宝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五)对倪庆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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