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炒股9年 指挥营业部经理下单
摘要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罚屡见不鲜,这次“遭殃”的是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不仅被罚没超百万,还丢了工作。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杭五一在9年间,和别人合资炒股并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指挥自家券商的营业部总经理操作下单交易,盈利近30万,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三”,罚没金额超过118万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罚屡见不鲜,这次“遭殃”的是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不仅被罚没超百万,还丢了工作。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杭五一在9年间,和别人合资炒股并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指挥自家券商的营业部总经理操作下单交易,盈利近30万,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三”,罚没金额超过118万。
一周内已有4名从业人员因炒股或违规代客炒股被罚。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监管层也对此从未放松。
纪委副书记“股龄”9年,获利29.5万
1962年出生的杭五一,是有着13年从业经历的证券“老人”,却没守住合规思维,踩了监管红线,被罚还丢工作。
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杭五一,在2007年3月21日就入市炒股。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
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04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36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 被罚没百万还丢了工作
杭五一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2012年2月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杭五一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其二,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其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单显示何某英账户资金来源于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称资金实际是其母亲卖房款,但杭五一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其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无客观证据支持,证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何某英账户盈利均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杭五一,杭五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收益再转给其母亲,证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证明杭五一的下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有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证监会对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操作或决策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纪委副书记不仅被罚还丢了工作。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信息显示,杭五一在2017年5月2日离职,也就是说,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杭五一从东吴证券离开。
一周内4位从业人员被罚,均离职
在过去的一周,有4位从业人员因炒股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被罚,除了上述的杭五一外,还有三位,分别是安信证券潮州潮安证券营业部叶烁,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罗媛媛和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的王亦天。其中叶烁的炒股资金量超过了53亿。
叶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洪某雄等客户委托,操作3个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 5,319,886,419元。具体情况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11:56:17(交易密码修改时间)期间,叶烁私下接受洪某雄委托,利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洪某鑫”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208,957,403.87元;2013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叶烁私下接受吴某武委托,利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4,660,720,196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叶烁私下接受莫某松委托,利用安信证券潮安营业部“莫某松”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450,208,819.69元。 叶烁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间未收取报酬。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叶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另外两位被罚的从业者来自一个营业部,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
罗媛媛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依据《证券法》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万元罚款。
此外,王亦天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和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王亦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目前上述三人也均已离职。
三令五申的监管红线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按照管理规定,各券商合规专员基本上每周都会给从业人员做合规培训,日常也有监控。
从业人员对不允许炒股这条红线基本清楚,但为何屡禁不止呢?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是利益诱惑太大,不少从业人员把持不住底线,天天与股票投资打交道,有些克制力不强的人很难抗拒钱的诱惑。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本意在于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因任职便利所获取的信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抢占客户、委托人的交易机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个别从业人员无视法律规则与职业道德,试图借用他人账户绕开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