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合规管理要求 证监会对多家券商采取监管措施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1-06 16:30:27

摘要
近期,6家大中型券商先后被证监会采取了“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6家券商包括:广发、东方、招商、浙商、西南和国元,它们都是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而即将于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已明确,合规管理是券商从事业务活动的基础之一,亦是监管的重点方面。6家券商被采取监管措施据证监会网站今年1月

近期,6家大中型券商先后被证监会采取了“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6家券商包括:广发、东方、招商、浙商、西南和国元,它们都是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而即将于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已明确,合规管理是券商从事业务活动的基础之一,亦是监管的重点方面。

6家券商被采取监管措施

据证监会网站今年1月3日披露,广发证券、东方证券被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就在去年12月下旬,国元证券、西南证券也被“责令改正”,浙商证券、招商证券则被“出具警示函”。

细看上述6家券商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事由,集中于合规管理领域,分别有以下几类问题: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人员配备不足,一些部门和业务团队未按规定配备合规人员;合规考核的独立性不足,如对合规总监的考核竟还包括业绩指标;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对下属子公司现场合规检查不足,如近3年仅开展过1次……

为何合规管理被如此强调?有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券商如果过分追求业务发展,极可能在合规风控方面埋下隐患;反之,合规风控做到位了,券商的长远发展和市场的稳健运行,才算是上了一道“保险”。

不仅监管层反复强调合规与风控,在法律层面,新证券法的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三十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规章制度方面,2017年10月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等,也从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要求券商强化全员合规、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将合规管理提升至更高位置

虽有法律法规及监管的三令五申,但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券商的合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上述多家券商被采取监管措施,在证券业引起不小的震动。有券商人士向上证报坦言:“按照规定,被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券商,将在该年度的分类评价计分中被扣分。一旦扣分,对券商后续的业务开展是有一定影响的。”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这位券商人士表示,相比一线业务人员,券商中台的合规人员并不直接创收。如该券商未对合规管理予以足够重视,则可能出现合规人员话语权有限,甚至被边缘化的局面,导致合规管理效力受损。

该人士认为,合规人员的贡献度不能只靠监管规定、监管问责和监管检查来明确,还得靠券商自身提高风险意识,认识到合规展业对于自身长远发展的意义。他预计,在长期严监管的态势下,越来越多的券商会将合规管理提升至经营战略中的更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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