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银保监会建立年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蓝鲸财经 2020-01-15 07:32:51

摘要
2020年1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整体来看,《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

  2020年1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做好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

  整体来看,《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

  根据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向监管机构举报,请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举报处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对举报的管辖,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

  蓝鲸保险了解到,《办法》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

  对举报人采取书面邮寄方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举报的,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书面举报材料进行处理。对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举报的,监管易购应当予以记录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对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补充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拒绝签字确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匿名举报。

  对于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办法》也予以明确要求。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监管机构回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在书面调查意见中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举报人需确保举报应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若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还建立了举报处理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与重大事项的及时报告制度。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各派出机构发生重大举报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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