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一营业部因内控不完善被责令改正
来源:中国网 2019-06-26 16:18:00
摘要 中国网财经6月26日讯江苏证监局近日通告,天风证券南京庐山路营业部存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中国网财经6月26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通告,天风证券南京庐山路营业部存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后者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天风证券南京庐山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风证券南京庐山路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反映了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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