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参股投资有了多条“红线”
摘要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参股投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划出了“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参股投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划出了“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多道红线。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规范参股投资,《通知》要求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审核决策机制。相关要点包括,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为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通知》要求央企依法履行股东权责,避免“只投不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严格财务监管,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规范产权管理,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此外,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加强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