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哪个收益高?购买私募基金难兑收益投资人维权

来源:才查到 2020-02-03 09:00:00

摘要
很多人在对理财方面的业务投入比较多关注的时候,可能会对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哪个收益高的问题比较关心,因为基金业务也是现在很多人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获取收益.。对于一些普通的基金业务来讲,在办理的过程中可以保证给他们带来比较稳定的收入,同时这些基金产品在发展的过程中,

很多人在对理财方面的业务投入比较多关注的时候,可能会对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哪个收益高的问题比较关心,因为基金业务也是现在很多人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获取收益.。


对于一些普通的基金业务来讲,在办理的过程中可以保证给他们带来比较稳定的收入,同时这些基金产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受到太多经济原因的影响,所以收益率方面还是比较稳定的。


但是对于对冲基金来说,由于是为了规避风险而存在的,所以在收益率方面肯定不会比一些高风险的理财业务要高。但是对于一些理财方面的新手来说,在选择合适的理财业务办理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这种类型的基金业务来进行办理,可以保证给人们提供的是非常有安全性的基金业务,同事们在进行业务办理的过程中,也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虽然说收入可能并没有特别高,但是也是比较安全的。人们在选择合适的基金业务进行办理的过程中,首先可以考虑的是在网站上进行了解,现在有很多基金公司在网站上就开有官方网站,人们可以从官方网站上了解到非常多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站上的一些文章来帮助我们了解到更多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通过对这些知识的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我们也能够进行非常好的对比。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如果是1位普通合伙人(GP),和48位有限合伙人(LP),每人投入100万元,可以成立至少49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


假设成立了一只5千万元的私募基金。这5千万元,就是该私募基金的财产。


和私募基金财产对应的,是私募基金债务。私募基金财产少于债务的,GP、LP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财产等于或高于债务的,各位基本可以相安无事。意思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拿着5千万去投资,最后亏光,只要不倒欠别人钱就行。问题来了,如果把5千万本金亏光了,难道GP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不应该由GP赔给其他投资者吗?这是以下文章展开分析的基础。


怎么才能做到让GP承担赔偿私募基金投资损失的法律责任呢,考虑到GP一般不会以对外借款、担保等很明显的方式亏损,那么,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者可以依据哪些理由、证据材料、维权通道,追究GP的法律责任,追讨投资本金?依据法律规定推演,本人整理了如下可供选择的维权理由、维权通道,包括以下方式:
 
一:追究刑事责任。
可行性:需要GP明目张胆的违法为前提,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一旦刑事立案,对理清各种关系会有很大帮助,也可能为进一步诉讼打下很好的基础。反过来,先不说刑事立案难度,即使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就一定能挽回经济损失吗?警察真的会代投资者竭力要求GP们一定赔偿吗?
 
二:民事诉讼之:根据约定,追究GP赔偿本金的法律责任。
可行性:这条诉讼、取证最容易。但是,由于基金协议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再傻也不会主动在协议中如此约定。这条理论上的维权理由,现实中基本行不通。
 
三:民事诉讼之:当GP作为被聘任的基金经营管理人员(如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这条是比较可行的维权理由,困难也不少,比如,怎么证明是被聘任关系,实际控制人都是躲在背后的,冲在前面的炮灰没价值。怎么证明是故意、重大过失?而不是合理信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行为。
 
四、民事诉讼之:GP或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私募基金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私募基金;给私募基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从诉讼角度,这个对追诉少数毫无技术含量的私募管理公司,是比较可行的维权理由,但结果往往是:已被挥霍一空,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方面,对大部分私募来说困难也很多,比如,怎么认定是赤裸裸的侵占财产关系、而不是正当的投资经营风险性亏损?或者更隐秘的利益输送、交换。怎么认定是从业人员等?
 
五:民事诉讼之:GP对必须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

1、处分私募基金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私募基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私募基金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外人担任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


可行性:上面几条即使是对有限合伙比较有实际意义的,但对私募基金来说,很难具备触犯上述条款的条件,有的就不涉及上面说的这些业务内容。
 
六:民事诉讼之:GP违反约定,从事与本私募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私募基金交易的,该收益归私募基金所有;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这个发生的概率也不高,即使想通过与本私募基金交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对象一般也是其他主体。
 
可见,对稍微有点业务操作技术含量的GP们,想追究让其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全部是GP的法律责任,就是GP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把这5千万赔出来,你发现GP原来是个注册1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GP最多也就承担100万元法律责任!想要追回5千万投资款,需要更深入、周到的诉讼方案设计了。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基于审慎的态度做出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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