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搭建“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
摘要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发布对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促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将有着深远影响。《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发布对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促进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将有着深远影响。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信托公司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八条,《暂行办法》将“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框架扩展为“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突出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本次《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补充“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作用: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
二、补充“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作用: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三、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
在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方面: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金融产品持股上市信托公司方面:
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同时,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认为:《暂行办法》出台有利于防范信托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信托公司及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限制股东过度干预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转型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各方评论:刚刚《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落地!
银保监会刚刚发布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说了什么?专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