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前员工违规买卖股票 被予以警告
摘要 新浪财经讯2月24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本人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胡剑峰证券从业情况2004年4月8日,胡剑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新浪财经讯 2月24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本人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胡剑峰证券从业情况
2004年4月8日,胡剑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先后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分公司任投资顾问。
二、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罗某莲、陈某祥、王某良、严某超等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1.胡剑峰私下接受罗某莲委托,于2014年3月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利用“罗某莲”普通证券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94,520,645.46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92,392,951.74元。根据胡剑峰与罗某莲关于按照“罗某莲”证券账户获利金额的10%获取收益分成的协议,胡剑峰先后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14日获取罗某莲支付的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
2.胡剑峰私下接受陈某祥委托,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利用“陈某祥”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39,916,799.99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46,668,174.14元。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3.胡剑峰私下接受王某良委托,于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利用“王某良”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65,157,698.56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42,321,433.3元。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4.胡剑峰私下接受严某超委托,于2015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利用“严某超”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99,439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03,480元。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此外,胡剑峰在私下接受上述四人委托买卖证券期间,根据对应证券账户的成交情况,获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19,508.66元,亦属违法所得。
三、胡剑峰利用“刘某燊”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刘某燊系胡剑峰的岳父,其名下“刘某燊”证券账户于2008年9月16日在国信证券南海大沥证券营业部(后更名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开立。“刘某燊”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胡剑峰实际控制并使用,主要通过胡剑峰名下或其管理控制的手机、胡剑峰办公电脑进行申购新股和决策下单交易。“刘某燊”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胡剑峰。
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达9,452,704.77元,亏损323,283.29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公司相关说明、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微信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罗某莲等四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08.66元,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胡剑峰利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胡剑峰在陈述申辩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对违法所得及处罚幅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一是其是基于罗某莲的要求代为买卖证券,罗某莲向其转账的39.5万元系赠款,其已在2016年分三次归还罗某莲合计40万元,实际上没有取得获利。二是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一是根据在案证据,胡剑峰及罗某莲均承认曾约定收益分成比例,并且罗某莲按照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向胡剑峰实际支付了39.5万元作为收益分成,胡剑峰关于该笔款项系“赠款”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二是胡剑峰事后是否退回款项,是其与客户之间的往来,并不影响该收益分成的违法性质及予以追缴的必要性。三是胡剑峰、罗某莲在前期调查中,均确认其在2016年向罗某莲转款合计40万元,并非“退回理财的提成”,而是胡剑峰给罗某莲的借款。四是家庭经济困难并非法定的减轻处罚事由。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508.66元,并处以414,508.66元罚款。
二、对胡剑峰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08.66元,并处以464,508.66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