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家族信托 受托人如何扮演好“规划师”的角色
摘要 家族信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质上是对原先不可传承的“老财富大厦”进行改造、拆除,重新建造一座可传承的“新财富大厦”,因此,需要高瞻远瞩的顶层规划。受托人作为家族信托设立时的“规划师”,对信托设立中和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都要充分考虑,发挥其重要作用。比如,如何确定信托目的?如何规划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质上是对原先不可传承的“老财富大厦”进行改造、拆除,重新建造一座可传承的“新财富大厦”,因此,需要高瞻远瞩的顶层规划。受托人作为家族信托设立时的“规划师”,对信托设立中和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都要充分考虑,发挥其重要作用。
比如,如何确定信托目的?如何规划信托利益方案?如何匹配信托财产?如何管理信托财产?未来发生急剧的通货膨胀怎么办?受益人消失或全部放弃利益怎么办?受益人之间爆发严重冲突怎么办?信托税务政策发生变化怎么办?受益人移民外国后无法分配利益怎么办?.....委托人往往希望家族信托跨越两代、三代乃至世代,如果从一开始就缺乏精心谋划与巧妙安排,如何能够克服或消除存续期间层出不穷的各种障碍或隐患?
1、设计或协助设计信托方案
信托方案的设计不是一个简单的流程,必须根据客户的家族情况(包括家族的财务资本、人力资本、文化资本及社会资本等)及设立信托的目的、愿景等,从法律、税务、资产配置、财富分配、家族治理等多个方面精心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家族信托规划方案。
规划过程中,通常需要遵循“确定家族目标→确定信托目的→确定受益人及其范围→安排信托利益→匹配信托财产→搭建管理架构”的规划流程,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同律师、税务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士,最终完成家族信托的详细方案构建。
家族信托的规划师可以由受托人担任,也可以由委托人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或专家担任。即便受托人不具备专业规划能力,通常也需要参与到家族信托的设计规划之中,协助信托方案设计,方便今后执行信托事务。
家族信托虽然是委托人为自己的家族财富搭建的“财富大厦”,但搭建完毕后该“财富大厦”法律上的主人是受托人,法律上的管理人也是受托人,涉及受托人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安排,如果搭建的“财富大厦”超出了受托人能够承受的管理能力范围,那么家族信托在实施中就会问题百出,甚至导致信托目的落空。因此,受托人无论如何都需要在信托设立前参与其中,并对信托结构的整体设计和规划进行引导。
2、参与起草并签署信托文件
家族信托的方案确定后,需要将其转换为法律上的信托文件。如果是通过合同设立信托,信托文件表现为书面信托合同;如果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信托文件表现为载有信托条款的书面信托遗嘱。
其实,“信托财富大厦”的表现形式就是信托文件本身,“信托财富大厦”是否建成的标志就是是否制作并签署了信托文件,衡量“信托财富大厦”质量好坏的标准也是信托文件制作的好坏。信托文件制作得不好,不仅可能影响家族信托的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影响信托的实施效果。
好的方案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好的法律文件。根据《信托法》第九条规定,书面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及信托利益分配等事项,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法、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但法律上对信托条款的规定其实是一道“填空题”,出了题目并无答案,答案需要根据家族信托规划方案由相关方自己填写。通常,信托文件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单方聘请或双方共同聘请的律师负责起草,但均需受托人参与,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均需认真审查各项信托条款,并最终签署。这也是信托得以有效设立的一个前提。
受托人参与信托文件的起草,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信托的场合,是自然的事情。但是,在委托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场合,常常容易被忽视。在法律上,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规定,遗嘱人单方制作的遗嘱条款也有效。问题是,以遗嘱设立信托,依我国《信托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信托的有效成立须以受托人承诺信托为前提。如果遗嘱人(即信托委托人)事先未与受托人就遗嘱信托的具体条款进行充分沟通,也没有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接受信托的承诺,那么,在遗嘱人去世后,受托人可能会因事先不知情而拒绝接受信托,此时,遗嘱信托的可操作性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尤其在遗嘱信托文本未对此提前规划,也没有设置备位受托人时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委托人意欲遗嘱设立信托时,最好能事先取得受托人的同意,与受托人共同沟通与制作遗嘱中的具体信托条款。
3、协助并接受信托财产转移
受托人一旦签署信托文件而接受信托,委托人就需要将设立信托的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相应地,受托人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的转移并接受该信托财产的转移。这既是受托人在信托设立阶段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信托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前提条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信托成立后,设立信托的财产有效转移给受托人之日,可视为信托的生效日。虽然签署了信托文件,但是信托财产并未转移给受托人,那么信托并没有开始生效。
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转移手续并不相同。
-
资金类的信托财产,受托人需开设专用的接受信托资金的银行账户,并在收到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收据。
-
债权类的信托财产,受托人通常需要与委托人一起向委托人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移通知并确认该项债权。
-
股权类的信托财产,受托人需要履行更加复杂的手续,包括与目标公司确认该股权、与委托人一起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协调目标公司在其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等。
-
动产类的信托财产,受托人通常需要办理确认动产的取得依据与取得成本、找寻合适的保管场所、编制具体的财产清单、开具收到动产的收据等事务。
-
不动产类的信托财产,受托人通常需要与委托人一起办理不动产的过户、信托登记等事务。具体事务依信托财产的类型而不同,以能够确定信托财产转移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