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慈善信托对信托公司的核心要求

来源:才查到 2020-03-06 09:00:00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信托公司发挥信托优势,踊跃设立慈善信托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据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统计,今年以来完成信托公司报送的定向“武汉加油”、“抗击新冠肺炎”等专项慈善信托36笔,金额累计达12.4亿元。慈善信托本身具有灵活、高效、持续、透明等制度优势,是汇聚社会慈善力量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信托公司发挥信托优势,踊跃设立慈善信托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据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统计,今年以来完成信托公司报送的定向“武汉加油”、“抗击新冠肺炎”等专项慈善信托36笔,金额累计达12.4亿元。慈善信托本身具有灵活、高效、持续、透明等制度优势,是汇聚社会慈善力量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途径。同时,与平常开展慈善活动不同,抗击疫情慈善信托具有应急救助的特殊性,因而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广拓渠道,迅速汇聚

慈善资源


为支持新冠疫情防控,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平台优势,有效拓展各类慈善财产来源,为社会各界参与疫情防控提供通畅的渠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疫情防控慈善信托,除积极发动公司自身、员工、股东力量以外,还可充分动员合作伙伴力量,发挥客户资源优势,迅速汇聚更多慈善财产支持疫情防控。


从目前抗击疫情慈善信托的实践来看,信托公司在汇聚慈善资源方面进行了模式创新。一方面,信托公司可发动投资人通过让渡部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的方式获取慈善信托财产。如光大信托与光大银行合作,将光大信托发行、光大银行代销的“光大信托恒鼎尊行尊享消费信托”产品所产生的信托报酬、银行代销手续费用及投资人部分收益设立“大爱无疆”系列慈善信托。紫金信托与江苏银行合作,发动江苏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通过认购 “紫金信托·汇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让渡部分投资收益用来设立“紫金信托·厚德博爱抗击疫情助医”慈善信托。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可积极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为客户及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信托提供更多便利。如紫金信托与南京市慈善总会合作,在南京市慈善总会设立“紫金厚德博爱抗击疫情助医基金”,发动自身客户通过该专项基金奉献爱心,所募资金专项用于设立“紫金信托·厚德博爱抗击疫情助医”系列慈善信托。


二、及时支出,支援

抗击疫情一线


慈善物资和资金是否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有责任及时将信托财产用于支援一线疫情防控工作。只有第一时间实现慈善支出,才能满足委托人的慈善心愿,也体现出设立疫情防控专项慈善信托的价值和意义。


及时支出,对信托公司执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强化慈善项目执行,信托公司要与慈善组织、政府部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等单位积极对接,充分了解抗击疫情一线的资金及防疫物资的具体需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重点地资助疫情防控的急切需要,实现慈善目的的“最后一公里”。如“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积极与武汉、孝感、黄冈、随州等疫情严重地区医院、社区等单位对接,一个月内累计捐赠14家定点医院、5个防控指挥部,将亟需的物资与资金送到抗疫最前线。


慈善信托及时实现慈善支出也离不开高效的决策。这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设立时就要根据慈善信托特点设计高效的决策机制。在委托人高度分散且委托人高度信任受托人的慈善项目实施能力的情况下,由受托人自主决策选定慈善项目,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委托人具有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意愿的,成立由委托人、受托人等组成的决策委员会共同决定慈善支出方案,可以更好平衡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要求和慈善支出的及时性要求。


三、关注长远,发挥信托

长期持续功能


新冠肺炎疫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规律,将经历爆发、控制、恢复、持续巩固等较长的发展阶段。因此,信托公司设立疫情防控慈善信托,可以发挥慈善信托的长期持续功能,将应急救助和长期防控结合起来。目前信托公司设立的疫情防控专项慈善信托,大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向包含了短期和长期目标。在短期,信托财产用于向医院、社区等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患者、志愿者、社会公众提供资助和防疫保障;在疫情结束后,信托财产可用于公共卫生、应急救助、医疗科研、教育健康及倡导等事业。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影响人群十分广泛。疫情导致了低收入人群因为推迟复工而减少收入,疫情对特定人群的社会心理的创伤也不可忽视。为缓解疫情带来的这些问题,也需要发挥慈善信托的长期持续功能,扩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外延。如从关爱建筑劳务工人的角度支持疫情防控,将慈善信托财产用于向全国重点防疫地区的建筑劳务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普及防护知识、购买防疫人身保险等;如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人员提供帮扶,对相关人群提供人文关怀及心理疏导服务等,减缓疫情带来的社会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主动公开,及时披露

慈善项目进展


受托人及时公开抗击疫情慈善信托财产用途和去向,不仅是对委托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设立疫情防控专项慈善信托后,受托人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进行信息公开。一是向委托人报告,包括披露慈善信托的设立情况、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二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1)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2)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3)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4)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另一方面,受托人也应更加主动地公开项目执行情况。在当前抗击疫情期间,社会公众十分关注捐赠的慈善财产的使用情况,十分关注受托人是否将慈善信托财产及时准确地用到了支援抗击疫情一线。为了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慈善信托受托人应更加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开,在做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披露要求基础上,还可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主动增加临时披露,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资助对象、资助金额、受益人数、慈善效果等进展信息。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受托人还应加强与执行慈善项目的相关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沟通合作,以及与监察人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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