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关问题的解读
摘要 根据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人民银行〔2019〕30号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已于2020年3月1日如期启动。社会各界对此较为关注,其中也存在一些疑问。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有关政策,人民银行汇总整理了12个问题,并解答如下:1.什么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答:LPR由具有代表性的
根据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人民银行〔2019〕30号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已于2020年3月1日如期启动。社会各界对此较为关注,其中也存在一些疑问。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有关政策,人民银行汇总整理了12个问题,并解答如下:
1.什么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答:LPR由具有代表性的18家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自2019年8月起,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公众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和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2.什么是定价基准?
答:浮动利率贷款一般需要参考一个定价基准,定期调整其执行利率。以前,浮动利率贷款的利率多表示为“贷款基准利率×倍数”(例如,7折的倍数就是0.7,上浮1.1倍的倍数就是1.1),其中的贷款基准利率就是定价基准。转换为参考LPR定价后,利率的表示方式将变为“LPR±点差”,其中的LPR就是定价基准。
3.为什么要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答:目前大部分新发放贷款已将LPR作为定价基准,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仍主要是贷款基准利率。2015年10月以来,贷款基准利率一直保持不变。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2019年8月以来已多次下降。为保护借贷双方权益,特别是让借款人享受利率下行带来的好处,人民银行明确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4.什么贷款需要转换定价基准?
答:需要转换定价基准的贷款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一是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二是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三是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贷款、已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浮动利率贷款等无需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需要转换,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也要转换定价基准。
5.什么是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如何确定贷款是否已经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
答:当您的贷款是浮动利率贷款时,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定期进行调整。
重定价日,就是您与银行约定的利率调整的日子。个人房贷的重定价日一般是每年的1月1日,或者每年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简称“对应日”)。
重定价周期,就是从本次重定价日到下次重定价日之间的时间长度。若个人房贷利率一年一变,那么重定价周期就是一年。
如果一笔浮动利率贷款,已经过了最后一次重定价日,这笔贷款就已经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而在2020年3月之前,以及2020年3-8月,进入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都可以不转换定价基准。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转换。
6.所有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都必须转换基准吗?
答: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银行和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否转换,转换为LPR加减点还是固定利率,这些都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7.银行会不会故意提高LPR报价?
答:LPR报价机制已尽可能保证报价行真实报价,使公布的LPR具有公允性。18家LPR报价行都是同类型银行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公信力和定价能力的银行,且需要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报价,也就是说,报价行的报价都是有真实交易作为支撑的。同时,人民银行和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各报价行的报价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考核评估其报价质量,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报价行进行优胜劣汰。
8.为什么转换后的贷款利率要在LPR基础上加减点,而不是继续沿用浮动倍数的定价方式呢?
答:过去参考贷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浮动时,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会对贷款执行利率产生放大/缩小的不对称效应。例如,如果两笔贷款利率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倍和1.2倍,则贷款基准利率上升/下降0.1个百分点时,这两笔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将分别上升/下降0.08个和0.12个百分点,影响效果明显不相同。
而转换后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加减点定价,符合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可确保未来LPR变动时,对所有贷款利率的影响都是同向同幅的。例如,LPR每上升/下降0.1个百分点,所有按照LPR加减点方式确定的贷款利率都会同样上升/下降0.1个百分点,更加公平。
9.有观点认为,用LPR加减点的方式,而不是浮动倍数,银行会占便宜,对吗?
答:用加减点还是浮动倍数方式定价,只是计算方式略有区别。未来LPR变动时,对借款人和银行的影响是对等的,不存在谁占便宜的问题。
简单讲,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现执行利率比LPR高,未来LPR上升时,加减点方式更有利;LPR下降时,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如果现执行利率比LPR低,则未来LPR上升时,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LPR下降时,加减点方式更有利。如果现执行利率等于LPR,则两种方式没有区别。对银行的影响与上述情况相反。
例如,如果一笔贷款当前的利率水平为3.24%(小于LPR),则按2月份1年期LPR为4.05%计算,使用加减点方式定价,应为“LPR+(-0.81%)”;使用浮动倍数定价,则为“LPR×0.8倍”。假设未来1年期LPR下降为4%,则使用加减点和浮动倍数计算的利率水平分别为3.19%和3.2%,使用加减点方法更有利于借款人;但如果未来1年期LPR上涨为4.1%,则使用加减点和浮动倍数计算的利率水平分别为3.29%和3.28%,使用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于借款人。其他情况也可类似分析得出。
10.个人房贷利率转换为LPR还是固定利率更好?
答: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取决于您自己的判断,特别是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您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举个例子,如果您目前的个人房贷利率是在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打9折,那么按照目前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您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为4.41%(=4.9%×0.9)。根据人民银行〔2019〕30号公告,个人房贷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1)如果您选择转为固定利率,那么您的个人房贷在整个合同剩余期限内,都将执行4.41%这个利率。
(2)如果您选择转为参考LPR定价,您的个人房贷利率水平将按照“5年期以上LPR+(-0.39%)”确定。其中,-0.39是固定加点点差,根据当前实际执行利率(4.41%)与2019年12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4.8%)之间的差确定。转换后到第一个重定价日前,您的房贷利率还是4.41%,但计算方式变成了“LPR4.8%+(-0.39%)”;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您的房贷利率就会变成“当时最新的5年期LPR+(-0.39%)”;以后每个重定价日都以此类推。
对比上述方式,很明显,如果您判断未来5年期以上LPR+(-0.39%)>4.41%,即5年期以上LPR>4.41%+0.39%=4.8%,也就是说未来的LPR比4.8%高,就可选择第(1)种;反之,如果您判断未来LPR比4.8%低,就可选择第(2)种。
11.是否可以选择任意时间作为贷款的重定价日?对于部分原合同重定价周期短于一年的个人房贷,是否可以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
答: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等要素,可由借款人与银行协商约定。根据近期主要银行发布的公告,个人房贷重新约定的重定价日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对于原合同重定价周期短于一年(如按季度、按半年重定价)的贷款,可不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继续按原合同重定价周期执行。
12.对于对公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其他贷款,也需要像房贷一样保持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不变吗?是不是也要以2019年12月的LPR计算加点点差?
答:对于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的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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