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董事责任险需要完善配套法规和产品设计
摘要 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新证券法出来后,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披的处罚上限从原来的60万提升到了1000万元。大幅提高的违法成本让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董秘等职业群体如履薄冰。董责险这个本来挺小众的险种,因为能够降低公司董事高管的职业风险,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董责险在2002年被正式引
盘和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新证券法出来后,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披的处罚上限从原来的60万提升到了1000万元。大幅提高的违法成本让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董秘等职业群体如履薄冰。董责险这个本来挺小众的险种,因为能够降低公司董事高管的职业风险,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董责险在2002年被正式引入A股,在我国获得合法地位,万科购买了第一份由平安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推出的董责险,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自此之后,董责险在我国市场的覆盖率却持续萎靡,2016年之前仅有十余则投保公告,2017年也仅呈现出小幅上升的态势。
不过,去年科创板的推出,让这个小众的董责险引起了大众关注,去年9月份,28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中,有13家已经购买了董责险。也就是说,董责险的购买比例在科创板企业中占据了将近半数,并且有持续增加的趋势。
与其他资本市场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美国、加拿大董责险投保率均在80%以上,中国香港也超过60%,美国更是超过95%,接近100%,而我国A股市场从2002年引进至今的投保率还不足10%。数字上的差异悬殊一方面代表董责险这个保险细分领域具有巨大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国资本市场“成长的烦恼”。
造成董责险在我国资本市场覆盖率低的根本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这一点从科创板带火董责险便能够看出。科创板是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随着市场监管不断强化与完善,相比主板而言,科创板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治理上面临着更大经营风险和赔偿责任,履职风险更大,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对冲”该风险的有效手段。正是由于这种需求,使得科创板在短时间内有了较高的董责险覆盖率。
围绕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证券法在去年年底通过修订草案,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提出了适合中国特定情况的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有效解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讼流程复杂、成本过高等问题,培养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了维权积极性。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也相应提高,比如,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披的处罚上限从原来的60万提升到了1000万,处罚金额提高的同时,更多的相关责任人也被纳入责任范围。违规成本与诉讼成本的“一升一降”意味着,未来企业面临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定是越来越多,所面临的外在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这为董责险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土壤。
从保险的本质来看,董责险是作为一种风险管理与补偿机制出现的。由于高管执业风险对其执业积极性有一定负面作用,公司希望能通过风险转移,减轻高管的执业负担,释放高管的经营执业热情和积极性。但现实中,关于董责险是否能够有效降低违规信披风险却仍然有待商榷。
目前对于董责险的影响,同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董责险可以形成正向的协同效应。保险公司出售董责险,相当于对购买保险的企业进行了信用背书,为确保自身利益,保险公司会发挥外部监督者的职能,一同完善公司治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与风险。另一种观点认为,董责险对冲风险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管的违规风险,容易成为高管自利的“保护伞”,反而产生消极作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两种观点均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利弊是建立在董责险良好的普及与设计之上的,因此,首要的工作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董责险的应用场景,让董责险有其发展的空间。其次,应该规范董责险的产品设计。从当前市场来看,董责险普遍存在低保费、高保额的特点,这让中小险企望而却步;而一些免除条款则降低了保障效果,打击了投保人积极性。因此,应配合相关监管制度,制定有针对性、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产品。
资本市场违规成过低一直是大众议论的焦点问题。当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大的时候,我们也要同时关注董监高履职风险所造成的成本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的损失。这不仅关乎投资者利益,也关系到市场发展。
笔者认为,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是未来发展的方向。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以及未来诉诸法律的手段更多、门槛更低,董责险的市场需求一定会不断增加,伴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董责险对于市场的积极作用也定会逐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