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及其控股股东等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方正集团的关联方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和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决定对上述公司及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方正集团的关联方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和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决定对上述公司及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何其聪予以公开谴责;对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余丽,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郝丽敏,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雷杰和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韦俊民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查明,上述公司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包括:一,控股股东方正集团和相关关联方隐瞒关联关系,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1年8月10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前,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91%,为方正证券第二、第八、第十三大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构成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在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前已形成。上述四家公司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致使方正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公告及上市后各期定期报告中,均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口径,未依法披露上述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正集团时任董事长魏新、时任首席执行官李友。
方正证券经过单位决策程序、以单位名义作出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规行为,实施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方正证券是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相关证据显示,方正证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方正证券上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郝丽敏(利德科技时任董事长、方正证券时任监事)、何其聪(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雷杰(方正证券时任董事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韦俊民(方正集团时任董事、方正证券时任董事)。
二,控股股东方正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方正证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3月,方正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份,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份,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18%的股份,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17%的股份。经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多次股权转让后,方正集团股权结构变更为: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70%的股份,北京招润持有方正集团30%的股份。
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学、北大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深圳康隆签署《<权益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北大资产于2015年2月提供给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答复显示,成都华鼎、深圳康隆已按照该补充协议向北大资产支付了99.993%权益转让款,各自剩余100万元尚未支付,北大资产也未将上述18%和17%的方正集团股权过户给这两家公司。
由于该补充协议属于可能对方正证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证券在2011年8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及上市后,未依规披露上述补充协议,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