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警示录:疫情滋生诈骗新套路 养老服务背后有大坑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0-03-16 06:58:34

摘要
这些保险套路要小心:借“炒停”营销;承诺“全额退保”;诱导消费者用保单贷款买“高收益”理财产品;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冒用“银保监会办公厅”名义实施电信诈骗;甚至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利益……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那么,近一年来,保险行业

  这些保险套路要小心:

  借“炒停”营销;承诺“全额退保”;

  诱导消费者用保单贷款买“高收益”理财产品

  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

  冒用“银保监会办公厅”名义实施电信诈骗;

  甚至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利益……

  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那么,近一年来,保险行业到底有哪些“坑”?消费者们又该如何防范?跟着《国际金融报》记者一起来盘点吧……

  “代理退保”再抬头

  疫情期间,“代理退保”骗局重现。

  2月中旬,厦门银保监局发布公告称,近期厦门保险市场出现了承诺帮助或诱导保险消费者全额退保,并从中牟利的机构和个人。

  具体表现为:

  ◆ 相关机构和个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等发布信息,称可帮助保险消费者全额退保。

  ◆ 要求保险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重要资料,向保险消费者收取“咨询费”、“手续费”。

  ◆ 以保险消费者名义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诱导保险消费者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资料。

  厦门银保监局表示,保险消费者与所谓“代理退保”的机构或个人合作,主要存在四大风险:

  1、个人信息资料泄露的风险。

  保险消费者将身份证、银行卡号、保单、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相关照片等提供给这类机构或个人,存在个人信息资料泄露及被非法利用的风险。

  2、经济损失风险。

  “代理退保”的机构和个人除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手续费”外,还有可能通过掌握保险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而截留侵占保险消费者资金。

  3、丧失保险保障的风险。

  保险消费者退保后,丧失保险保障。由于年龄及健康状况差异,重新投保时的保险费率与核保条件已发生变化,可能会存在再投保困难。

  4、法律风险。

  保险消费者如果受人教唆或指使,为达到退保目的而虚构事实,编造理由,伪造证据资料,甚至违法干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

  对此,厦门银保监局提醒保险消费者:

  1.正确认识保险功能,谨慎退保。

  如有退保需求,可通过官网、客服热线、面访等方式直接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和退保后果,谨慎做出退保决定。

  2.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合同纠纷,可向相关部门免费申请调解;如认为保险公司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可通过信函、来访、来电(全国统一银行保险消费维权热线12378)等方式向各地银保监局进行反映,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保险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向他人泄露个人信息,如遇不法分子窃取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利用投诉和退保进行诈骗以及遭受不法分子威胁、恐吓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记者了解到,这种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代理退保”在保险市场持续发酵,去年尤甚。

  去年以来,广东、广西、四川、河南、湖北等多地监管局陆续发布了防范“代理退保”骗局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也于去年9月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了相关函件,试图摸底“代理退保”产业链,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疫情滋生诈骗“新套路”

  据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介绍,近期,一些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投诉反映,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利益。

  诈骗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退改签”电信诈骗中窃取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转走卡内余额。

  不法分子首先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信息,如航班号、高铁号、酒店预订信息、旅行社合同信息等,再向受害人手机发送虚假“退改签”短信,声称航班、高铁、酒店预订、旅行计划等“受疫情影响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诱使受害人拨打短信中虚假客服电话或点击不明链接,按其提示操作,提供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将卡内余额转走。

  二是在网络平台以“采购防护物资”“献爱心”等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转账,使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

  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以售卖口罩等防护物资为幌子发布虚假信息,转账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将受害人“拉黑”,或在钓鱼链接中诱使受害人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

  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假冒慈善机构或爱心人士,利用公众同情心,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献爱心捐款”等名义,向消费者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后,一旦转账,就造成账户资金受损。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在涉及银行卡转账、汇款操作时要提高警惕,安全用卡。

  受疫情防控影响,春运返程、节日出行出现退改票高峰,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谨防个人重要信息遭到窃取。

  二是要注重保护个人敏感金融信息,不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

  疫情当前,消费者应当保持冷静,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不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个人敏感金融信息。

  三是谨慎进行线上私人交易,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线上私人资金交易风险大、身份核实难,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渠道购买物资或捐款。确实需要通过线上私人交易的,也要尽量对发布信息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份真伪进行核实,以保障自身财产不受侵害。

  总之,消费者要密切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账户资金不安全,蒙受经济损失。

  养老服务背后有大“坑”

  去年12月3日 ,银保监会联合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的风险提示。

  据介绍,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高额返利无法实现。

  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健康需求无法满足。

  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四、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

  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对此,银保监会提醒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1日,民政部印发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宣布从今年6月1日起,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除了将影响其机构评比定级以及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外,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也不能在其他养老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

  谨防“开门红”销售误导

  众所周知,岁末年初,保险公司为冲击新年业绩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

  但因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双重压力,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对此,天津银保监局在去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称,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要谨防风险。

  1、谨防借助“炒停”营销。

  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保险产品。

  2、谨防不实宣传。

  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会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产品收益,开展不实宣传。比如:在介绍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3、谨防混淆片面比较。

  个别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人员利用模糊表述的方法,向消费者介绍与定期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并称其利息高且保本无风险,实则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单贷款要慎办

  2019年11月中旬,北京银保监局发现市场上存在不法人员以高收益为诱饵,欺骗保险消费者通过保单贷款或退保获取资金,用于购买非保险理财产品,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是核实销售人员销售资质,正确识别理财产品性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对于保险机构及其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建议消费者购买前要求销售人员出示所在保险公司及其个人销售资格证明,关注其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合法性,警惕违规销售。

  二是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谨慎办理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需要付息,贷款期限有限,通常要在6个月内归还。若投保人到期不能归还,不但要支付罚息,甚至会因利息总和超过保单剩余现金价值而被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进而失去保险保障功能。建议消费者明确自身需求,正确认识保险产品功能和作用,根据自身需要谨慎办理保单贷款。

  三是理性认识投资收益与风险,警惕“高收益”骗局。

  前期发现部分保险消费者片面追求高收益,购买非法理财产品,后理财公司“爆雷”、“跑路”,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该局反映相关情况,但损失难以追回,维权道路漫长。建议保险消费者正确看待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充分评估自身理财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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