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了!创世翔折戟欣泰电气,粤财信托1.39亿元赔偿诉求被驳回
摘要 记者|吴绍志13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因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辽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结果却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粤财信托的上诉请求不能
记者 | 吴绍志1
3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因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辽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却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粤财信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受理费88.99万元也由粤财信托承担。
这起案件与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欣泰退(300372.SZ)相关。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的报道,2016年3-4月,在曾经的私募黑马创势翔投资举牌欣泰电气的过程中,使用了包括粤财信托-创势翔飞翔等22个信托账户。后欣泰电气退市,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粤财信托此前的诉讼请求具体是什么?在认定其自身为受害者的前提下,公司要求让丹东欣泰赔偿其投资损失1.39亿元;辽宁欣泰、温德乙和兴业证券对丹东欣泰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和其他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连一条请求都没有满足,粤财信托真的是受害者吗?
一审法院认为,粤财信托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20日买入丹东欣泰股票共计1103.58万股,买入均价为每股14.02元。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3日,将其持有的丹东欣泰股票全部卖出。
从买卖时间来看,粤财信托所购买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丹东欣泰两次更正日后,并不属于虚假陈述侵权的赔付范围。
从买卖市场来看,粤财信托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并不属于《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可以依法回购的IPO新股。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粤财信托既不能要求丹东欣泰进行股票回购,也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也对于这一事实进一步进行了肯定。
由于对辽宁欣泰、温德乙的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对丹东欣泰的判决,不能让丹东欣泰赔偿,自然也就无法要求其他人。二级市场中自身的投资损失,与IPO时的保荐机构更没有关系,兴业证券也拒绝赔偿。
事实上,在丹东欣泰事发后,兴业证券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丹东欣泰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明确了相关的赔付方案,通过先期赔付保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最后,至于粤财信托提出的“一审判决遗漏应予查明的重要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也做出回应称:“因一审判决未表述的事实,对本案裁判结果并无实质影响,本院对此亦无必要进行补正。”
公司官网显示,粤财信托成立于1984年,是国内首批设立的信托公司,目前为广东省唯一省属国有信托机构。截至2018年末,管理资产总额2772.8亿元,其中固有资产总额65.54亿元,信托资产规模2707.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