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投有消息了 中泰-恒泰18号投资人“赢“来初审
摘要 中泰信托-恒泰18号青海省投时不时就会上个头条,很少有人能像这个信托计划一样,集齐了无赖融资方、问题管理人和会“搞事情”的投资者三大要素。(后台回复“青海省投”可以看之前推文)来源:大话固收作者:洛洛杨这里面,受伤最深的还是投资人。不过,根据读者为我们提供的一份3
来源:大话固收 作者:洛洛杨
这里面,受伤最深的还是投资人。不过,根据读者为我们提供的一份3月5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来看,或许可以稍微展一展眉头了。
先放下审判结果:
再来跟大家扒一扒这里面的判决过程,还是有点曲折。
关键的“违约金”(延期后利息)怎么计算?
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信息,2019年4月1日,中泰信托将青海省投、青海桥头铝电、青海西部水电和青海三江水电一起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后案件转移至青海省中级人民法院,与2019年11月1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合同判决书数很长,有16页,大体来说,中泰信托方面的诉求是:
判令被告省投资公司支付回购基本价款4.8亿及回购溢价款926万
支付违约金4284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判令原告对被告省投资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省投资公司持有的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1021.13万股股权和青投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80000万股股权)的处置收入进行优先受偿;
判令青海省投之外的三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里面,青海省投1、3、4、5都认了;但是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上,双方出现了第一个分歧。
中泰要求被告以日万分之七的利率(年化25.55%)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7月30日的违约金,并支付至实际清偿日,原因是双方之前签的《股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中对超期罚息约定在先;
但是青海省投表示:这个利率太高啦!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
中泰信托内心如下图↓↓↓:
法院最后怎么认定的呢?
虽然《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违约金,但被告省投资公司未按期支付回购价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实际仅为利息损失,结合被告省投资公司未按期支付回购价款的客观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年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计算较为公平合理。
说白了,中泰信托这个项目延期之后到清偿之前的违约利息,将都按照年化6.525%计算。这个收益率在目前的信托市场上是妥妥偏低的。目前大部分项目延期后都是利息上浮,不知道以后其他项目违约,是否也会有类似判例出现。
反过来想想,如果罚息定得偏低,是否会影响还款人积极性呢?反正便宜的钱不着急还。青海省投现在要到市场上借钱,6.525%是断断借不来的。不知道法院做判决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因交叉违约条款提前结束项目算不算违约?
“宣布项目提前结束”算不算违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上文青海省投在不同意违约金的认定中,提出的反驳理由是:中泰信托单方面宣布项目提前到期,是它违约导致我违约的!
对于中泰提供的:Standard&Poor‘s下调评级文件、美元债券触发交又违约的公告、交叉违约公开新闻等已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证据,四被告均不认可。
信托中设置交叉违约条款相当普遍,意思是融资方在其他贷款合同中违约,视同于在本合同下违约,管理方有权随时结束项目。中泰信托正是以此为理由抗辩。
最后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履行期间,被告省投资公司出现信用评级下降等状况,原告依据《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5.5条的约定向被告省投资公司发出《回购义务提前履行通知》,宣布其回购义务提前到期,符合合同约定。
交叉违约认定条款这里,中泰算是扳回一局。
官司赢了之后
尽管在违约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上,中泰信托投资人算有所损失;但综合整体局面来看,提出来的其他要求法院都予以了支持,从去年4月1日到今年3月底,来回拉锯一年,也算是来之不易的胜诉。
下一步就是注定艰难的执行了。青海省投流动性枯竭是明牌了,但从这份判决来看,对青海省投质押的两大公司股权,中泰具有优先处置权,不知处置时能作价几何,但能拿一点是一点;其他连带责任也得到了确认,及时锁定资产,尽快回款才是王道。
最后,给恒泰18号投资人推荐下前两天的推文,里面详细讲了抵押物处置、担保方追偿过程,希望能给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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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