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出炉:全面规范产品运作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03-26 07:02:41

摘要
3月25日,备受期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从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作出统一制度安排。业内

  3月25日,备受期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从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作出统一制度安排。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最鲜明的变化在于,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可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并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大大拓宽了保险资管的服务范围。同时,有助于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扩大保险资管投资者范围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平安资管董事长万放表示,作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办法》旨在落实《指导意见》,明确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这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共性要求,提升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标准化水平。

  《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规定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分析,《办法》明确,保险资管可以向“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这比银行非公开发行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还要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首先,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表明自然人也被纳入投资者范围;其次,与现行规定相比,产品销售起点有所降低;再次,除自行销售外,还允许委托代销,拓展了销售渠道;最后,将组合类产品从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制,有助于产品发行流程简化,提高效率。

  加强风险防控

  《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

  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朱俊生表示,《办法》要求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实际上收紧了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可能加大险资收益率提升难度。

  坚持中长期特色

  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是此次《办法》的原则之一。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保险资管产品侧重中长期投资,以债权、股权等项目融资形式向实体经济输血,拉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决定其能够横跨经济周期进行长久期配置,熨平经济波动对实体企业融资的影响,为国家建设和企业经营提供低成本、有韧性的资金支持。”万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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