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辉:欧洲商业医疗保险中的政府与市场
摘要 导读:欧洲经验为我国在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过程中如何构建更合理有效的政府—市场关系带来重要启示整体而言,欧洲发达国家的医疗体系成本较低、质量较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在医疗保险领域普遍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政府—市场关系,政府医疗保险体系和商业医疗保险体系定位清晰,相互配合,为高质量的医疗体系提供了有效支持
导读:欧洲经验为我国在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过程中如何构建更合理有效的政府—市场关系带来重要启示
整体而言,欧洲发达国家的医疗体系成本较低、质量较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在医疗保险领域普遍建立了较为合理的政府—市场关系,政府医疗保险体系和商业医疗保险体系定位清晰,相互配合,为高质量的医疗体系提供了有效支持。
欧洲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塑造的
欧洲医疗保险市场包括政府医疗保险体系和商业医疗保险体系两大部分。尽管二者同样缺一不可,但仍有主次强弱之分,这背后体现着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构架。具体来说,在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下,商业医疗保险具有不同的发展模式,分别发挥着补充、互补或者替代的作用。
补充模式下,政府体系居于中心位置,市场体系则发挥着对其提质增效的作用
政府医保体系可能存在一些看病等待时间过长、被保险人能够选择的医院和医生有限等问题。在补充模式下,病人的医疗保障主要由政府医保体系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旨在解决政府体系中的低效问题,包括减少病人等待时间、提供私立医院和医生名单给病人选择等。换句话说,市场体系围绕政府体系而开展运作,以使后者更加完善。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相对简单,较易入手,多数欧洲国家都有这类市场存在,规模较大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爱尔兰、瑞士等。
互补模式下,政府体系居于中心位置,市场体系则发挥着拓展政府体系广度和深度的作用
受到财政支出约束等条件限制,政府医保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保障缺口,无法完全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保障缺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在看病或住院时,必须承担一部分自负费用;二是政府计划主要覆盖基本治疗和基本药品,并不覆盖诸如眼科、牙科的特殊治疗、特殊药品、物理康复等诸多医疗服务事项。这种状况就为互补性商业医疗保险的存在提供了空间。互补性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承保病人自负费用和承保政府医保不涵盖的服务两大类型,前者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法国、丹麦、芬兰;后者则以荷兰的市场规模最大。在互补模式下,市场体系依然围绕政府体系而运作,只是所发挥的作用远胜于补充模式,因为前者有效弥补了后者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不足。
替代模式下,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各自在特定范围内居于中心地位
这种模式下,一定范围的人群由政府医保计划覆盖,在此范围之外的人群,则由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们并不能同时享有政府计划和市场计划的保障,二者之间具有替代性。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根据2019年的参保规则,年度收入低于60750欧元(或每月收入低于5063欧元)的德国人,必须强制投保政府医保计划;收入高于上述门槛的人,既可以选择投保政府保险计划,也可以选择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作出投保选择后,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在两个体系之间进行转换。
不难看出,从补充式到互补式到替代式,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由低到高不断增加,相应地,互补模式和替代模式下的市场规模一般也会大于补充模式。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欧洲最大的两个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是荷兰和德国,在高达1290亿欧元的市场规模中,62%的保费收入来自这两个市场,其中,荷兰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主要以互补模式为特征,德国则主要以替代模式为特征。
田辉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