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易富遭责令改正 未要求个别私募持有人承担违约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义乌联创易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易富”)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针对个别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实缴出资的问题,联创易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义乌联创易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易富”)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针对个别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实缴出资的问题,联创易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未向投资者披露该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联创易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联创易富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联创易富成立于2014年9月11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为联创易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8.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义乌联创易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义乌联创易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单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针对个别私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实缴出资的问题,你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未向投资者披露该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