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5月起基金经理可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摘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4月3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相关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基协制定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于4月3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资质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4月3日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相关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基协制定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于4月3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资质条件方面,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持续合规风控能力,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基金经理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评估投资者需求、产品投资策略、合规风控能力及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投委会或更高层级的内部决策,确定是否允许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以及兼任产品的数量、规模和投资策略。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指引》强调,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交易行为加强管理、监控和分析,防范不公平交易。例如,加强投资指令,原则上应当做到“同时同价”;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管理,加强交易检测和分析以及加强事后报告机制。
在考核方面,《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兼任基金经理的长期考核机制,对兼任基金经理进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考核激励指标应当涵盖所有兼任组合长期业绩、遵规守信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等,并对兼任基金经理实施收入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值得关注的是,为实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和长期利益一致,鼓励基金管理人实施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兼任基金经理可以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在信息披露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基金经理的兼任情况,主要包括:基金经理兼任情况,基金经理薪酬机制及持有产品情况,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在违规惩处方面,根据《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中基协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等处分。若发现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