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私募备案新规 有望成为阳光私募备案重要指引
摘要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刘宇阳)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也是继私募资管新规细则后,又一针对备案环节出台的配套办法。据悉,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刘宇阳)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也是继私募资管新规细则后,又一针对备案环节出台的配套办法。据悉,《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实施。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办法(试行)》或将成为阳光私募备案重要指引。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中基协成为会员,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等。
而在备案方面,《管理办法(试行)》强调,资产管理人应按照要求向中基协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尤其是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资产管理人应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报送备案报告、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10项相关材料。同时,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需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对于备案材料的核查,中基协表示,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中基协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对于合规的备案材料,中基协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若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中基协也会在同样时间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资产管理人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另外,中基协还可以对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而中基协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中基协可依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具体备案规范,备案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具有同等效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备案要求也参照适用《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中基协表示,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的同时,《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海峰科技相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试行)》在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基金,即阳光私募的备案须知之前率先发布,因此,这有望成为阳光私募备案的全方位的重要指引。
上述人士举例,《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对各类型基金最低募集规模提出任何要求。而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和对民营金融机构的支持,预测私募基金有极大可能享受公平的待遇,也不会有最低募集规模的要求。可能会对封闭运作有要求。而对于《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虽然阳光私募目前还无法穿透到最终投资者,但上述规则或许以后也将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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