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承销商被“追责”,华创证券、东海证券因未勤勉尽责受罚
摘要 康得新因大股东挪用而债券违约,除了上市公司,承销券商在其中的违规行为是否也应该处罚?江苏省证监局近日对2家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债券过程中,未发现大股东挪用导致债券违约发布了警示函。华创证券,因尽调阶段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庄敏的对外投资信息进行核查等问题被罚;而东海证券出具的,顺风光电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事务
康得新因大股东挪用而债券违约,除了上市公司,承销券商在其中的违规行为是否也应该处罚?
江苏省证监局近日对2家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债券过程中,未发现大股东挪用导致债券违约发布了警示函。华创证券,因尽调阶段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庄敏的对外投资信息进行核查等问题被罚;而东海证券出具的,顺风光电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合规,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行为与事实不符也被处罚。
华创证券承销保千里债券未发现庄敏挪用尽调不严
1月25日,江苏省证监局发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钢、吴宏茗、葛源、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创证券在保千里发行公司债券“16千里01”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7年12月1日,保千里发布关于债务逾期的公告,截至当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总额约45466.40万元,占公司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
对于违约原因,保千里称,由于公司近年来在庄敏主导下过度投资,且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资金被银行 冻结、提前还款,到期贷款难以续贷,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和经营风险,致使部 分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偿还或续贷,到期承兑汇票未能按期兑付。
在江苏省证监局认为,华创证券尽职调查阶段,未采取有效手段对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庄敏的对外投资信息进行核查,亦未对部分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构成内容进行核查,未能勤勉尽责并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规定。
在受托管理阶段,对发行人合同执行与约定严重不符、实物流与资金流明显不匹配的2.75亿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实际被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占用)未予以充分关注,从而未进一步审慎核查并独立判断,导致最终未能识别并督促发行人纠正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华创证券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尽调指引》,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决定对华创证券及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叶海钢、团队负责人吴宏茗、该项目负责任人葛源、项目组成员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华创证券应加强内部管理,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在2019年2月22日以前提交整改报告。
东海证券未及时发现顺风光电违规
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证监局发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省证监局对东海证券作为顺风光电发行公司债券“15顺风01”的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了延伸检查。
2015年11月27日,顺风光电将募集资金中2.71亿元划转至其全资孙公司上海顺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顺能”),上海顺能于2015年11月30日将该2.71亿元全额转借给上海世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作为“15顺风01”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
并且,东海证券出具的《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合规,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对《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