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风控失控?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5-14 10:12:00

摘要
本报记者庄会北京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关于东海证券与凯迪生态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双方因债券违约纠纷对簿公堂。这只是东海证券近年来诸多与违约债券相关的诉讼中的一桩。据东海证券2018年年报,东海证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多达10起,其中包括与大连机床、中科建设、中伟科技等企业的债券违

本报记者庄会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关于东海证券与凯迪生态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双方因债券违约纠纷对簿公堂。

这只是东海证券近年来诸多与违约债券相关的诉讼中的一桩。据东海证券2018年年报,东海证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多达10起,其中包括与大连机床、中科建设、中伟科技等企业的债券违约纠纷。

此外,《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东海证券不仅频频撞上违约债券,其担任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的债券也频繁出现问题,并因在此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多次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债券违约诉讼缠身

东海证券“月月盈”集合资管计划持有凯迪生态发行的“11凯迪MTN1”债券券面总额共计4000万元;另一只“盈多多”集合资管计划认购了“16凯迪01”债券,券面总金额为5000万元。后因凯迪生态未按时足额支付回售款或本息,东海证券分别向常州及武汉两家法院提起了诉讼。

“月月盈”计划还持有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床”)发行的“15机床CP004”票面金额2000万元,持有“16大机床SCP003”票面金额5000万元,因大连机床未能到期支付债券本息,东海证券于2017年10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东海证券胜诉,判决确认东海证券对大连机床享有债权约5380万元。不过由于大连机床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截至2018年底,上述债权尚未得到清偿。

同样是东海证券管理的集合资管计划(具体产品不详)持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发行的“16中科建设PPN001”票面金额5000万元,以及“16中科建设PPN002”票面金额5000万元。2018年11月19日,中科建设未按期支付债券利息,东海证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东海证券全债双利集合资管计划于2016年5月9日之前共计持有10万张“13中森债”,总面额1000万元。后因债券发行人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科技”)未能如约付息或者回购,相关担保人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东海证券于2016年5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不过,截至2018年底,仍未执行完毕。

记者向东海证券了解上述相关诉讼或仲裁的最近进展,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及债券违约纠纷的均为东海证券管理的资管产品,而非自营业务,不过在东海证券年报中仍对相关资产计提了相关的减值准备,计提总金额超过1.7亿元。

有业内人士猜测,机构对旗下产品出现的亏损计提减值准备,或是因为产品实际为自持,或是因为产品为资管新规出台前成立的类资金池业务等,产品出现损失不能由后来加入的持有人去承担,因此会选择由机构来承担。对此猜测,由于东海证券拒绝接受采访,记者亦无从求证。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研究员陈洋则表示,一般来说,计提减值准备是出于合理估值的需要。基金或资管产品需要合理估值并进行产品净值披露,估值会对产品的规模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到公司整体的管理规模以及管理费收入等。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是风险管理常见处理方式,与机构代偿无关。

承销债券频违约

盘点东海证券公告,去年至今,东海证券收到多份监管函,其中3份与其承销的债券相关。

2018年1月12日,东海证券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东海证券在担任“16丹东港”债券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发行人丹东港存在未披露其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未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情形。辽宁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作为“16丹东港”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2018年5月29日及2019年1月29日,东海证券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两份警示函。

其一,东海证券作为“16洪业02”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对发行人涉及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尽职调查中未及时更新所引用的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受托管理期间未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未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其二,2019年1月,江苏证监局对东海证券作为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光电”)发行公司债券“15顺风01”的受托管理人执业情况进行了延伸检查。

江苏证监局检查后发现,2015年11月27日,发行人顺风光电将募集资金中2.71亿元划转至其全资孙公司上海顺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顺能”),上海顺能于2015年11月30日将该2.71亿元全额转借给上海世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作为“15顺风01”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而东海证券在其出具的《顺风光电2015年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表示,发行人顺风光电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合规,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

上述涉及的三只债券无一例外地均出现了违约。曾有媒体报道,债券持有人质疑东海证券作为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表示,仅依据证监局的警示函很难去追究东海证券的责任。

4月12日,问题频出的东海证券再收一张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监管函。经查,东海证券总部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占总部工作人员总数比例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中要求的1.5%的比例。据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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