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 东海证券因内部控制缺陷被责令改正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19-06-28 10:19:00
摘要 中国网财经6月28日讯据证监局网站消息,近期,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情况。江苏证监局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网财经6月28日讯 据证监局网站消息,近期,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情况。江苏证监局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全文如下:
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4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作出合理判断,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强化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控,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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