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拒付离职员工奖金 称其91分绩效考核评级为D
摘要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法说资本/恢恢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劳动争议判决书,五矿证券在员工张某某离职后以其绩效考核为D为由拒绝支付其在岗期间所完成项目的递延奖金。张某某对此申请仲裁,五矿证券被要求支付奖金4.6万元,五矿证券不服裁决结果,两度上诉均败诉。2017年4月10日,张某某入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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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劳动争议判决书,五矿证券在员工张某某离职后以其绩效考核为D为由拒绝支付其在岗期间所完成项目的递延奖金。张某某对此申请仲裁,五矿证券被要求支付奖金4.6万元,五矿证券不服裁决结果,两度上诉均败诉。
2017年4月10日,张某某入职五矿证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某在投资银行事业部下属投行四部工作,岗位为证券承销岗,属于业务岗位。
2018年1月8日, 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2018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在职期间的奖励递延部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放;张某某离职前相关项目收入(含心海导航和金舟股份的持续督导项目收入)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发放。
同日,张某某签署员工工作交接单,载明心海导航、金舟股份材料已移交。
但之后,五矿证券未能如约支付张某某持续督导奖。
2018年7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五矿证券支付:心海导航项目的持续督导项目奖金2.2万元和金舟消防项目的持续督导奖金2.4万元,共计4.6万元。
2018年12月6日,仲裁委支持了张某某的上述请求。
五矿证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
五矿证券方面称,由于张某某所在的投行四部连续亏损,张某某2017年考核是D级,不符合发放持续督导奖的前提条件。另外,根据投行业务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内部人员的薪酬不得与单个项目挂钩。因此不同意向张某某支付持续督导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心海导航”及“金舟消防”项目2017年公司收入已全部到账,项目2017年会计年度已结束,未发生重大风险,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已经通过。且在诉讼中,五矿证券认可金舟股份项目总收入10万元,心海导航项目总收入8.6万元。因此,张某某2017年考核评级不属于D级范畴,已符合五矿证券《实施细则》规定的获得该奖励的前提条件,五矿证券应向张某某支付该项目持续督导奖金。
一审法院判支持了仲裁结果,
五矿证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五矿证券依旧认为不应向张某某支付相关奖金,同时表示一审法院确定的奖金数额未考虑税费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应扣除金额,上述两个项目的奖金按照公司银行事业部考核实施明细公式来算,若发放应为4.0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投资银行事业部考核激励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持续督导专项奖励的发放前提和奖励方式,其中并不涉及事业部考核问题,且该细则全文均无事业部考核不达标即不发放持续督导奖金的明确表述;张某某考核分数为91.3,绩效排名4(考核组共69人),该成绩不属于考核组的D级范畴和所在部门D级范畴,五矿证券却将张某某的绩效考核等级确定为D,确属不当。
由于五矿证券主张张某某的持续督导奖低于张某某主张,因此,五矿证券负有负举证责任。本案审理中,五矿证券仅提供了奖金的计算公式,但是对公式中的各个数额的具体来源未能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采用张某某的相关主张。
二审法院驳回了五矿证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