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交易股票证券被罚20万元
来源:千龙网 2018-04-17 13:48:00
摘要 千龙网北京4月17日讯4月4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的证券从业人员于东因任职期间违法交易股票证券被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决定书显示,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于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任
千龙网北京4月17日讯4月4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发布〔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的证券从业人员于东因任职期间违法交易股票证券被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给予警告,并罚款20万元。
决定书显示,2011年12月至2016 年7月,于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没有与李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刘某等 6 名客户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这6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累计代为交易七千余笔,总成交金额11亿余元。于东未收取任何报酬。
2015年4月30日,于东将自有资金5万元存入刘某银行账户(即刘某在山西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所关联银行卡),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于东借刘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期间刘某账户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后于东将剩余本金2.4万元取出。
大连监管局认为,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同时,于东借“刘某”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大连监管局对于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对于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总计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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