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大华期货存在内部管控漏洞 受到中期协纪律惩戒

来源:和讯网 2018-06-05 14:35:00

摘要
和讯期货消息中国期货业协会6月4日发布公告称,经查,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个别员工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从业人员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对此,中期协给予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以下为公告原文:关于对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8〕51号发布时间:

和讯期货消息中国期货业协会6月4日发布公告称,经查,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个别员工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从业人员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对此,中期协给予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对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8〕51号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当事人: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1层2101单元,法定代表人孟有军。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银川营业部个别员工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反映出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于2017年12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87号)。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关于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第四条关于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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