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肃黑嘴、庄托!投资咨询业迎最严监管 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看10大关键点
摘要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迎来了规范时刻。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管理办法》从大幅提高准入门槛基础、明确禁止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强化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监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迎来了规范时刻。
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管理办法》从大幅提高准入门槛基础、明确禁止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强化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
来看有这些关键点:
1、 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2、 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3、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合规内控等有关要求。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应当严格比照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关监管规则,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 所有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均应当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集中研究、集中决策,并做好全流程记录留痕,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解释。
5、 强化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购买的服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对向普通投资者的荐股行为提出更高展业要求,全面提高经营和违规成本,推动形成只有少数优质、规范机构方可开展此类业务的局面。
6、 严格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质管理,要求从事各个业务环节的人员,包括接触客户的营销人员、客服人员均应当具备资格或符合规定条件,并执行相应的业务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历。
7、 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细化禁止性规定,明晰业务底线,强化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
8、 明确三种退出方式,对 3年有效期满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得继续展业;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缴回业务许可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制度安排。
9、 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完成整改。
10、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在 1 年内申请批准或者注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但不符合要求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看点一:大幅抬高准入门槛 剑指庄托、黑嘴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整体上看,投资咨询业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十分突出,合规内控体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及市场进出机制不畅等。
因此,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 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优化行业竞争格局;同时,补足制度供给,切实强化监管和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通过行政处罚或者业务许可有效期续展等形式,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出清,促进行业新陈代谢、自我净化。
看点二:划定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重启机构准入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具体来看,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满足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等内容。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应当满足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 10 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 10 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等内容。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看点三: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提高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业务推广,客户招揽,合同签订,投资建议或者研究报告的形成与提供,设计、运营、维护与投资建议有关的算法和模型,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业登记或者注册;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 5 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 2 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 3 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 3 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 20 人。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最近 5 年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均不得与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相互兼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标明所在机构名称、本人姓名及执业登记编码,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提供服务,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看点四:强化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并对所提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实施风险评级、分类管理,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在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方面,《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原则上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明确向客户告知其不适合接受服务后,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每次投资建议事先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显著方式说明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并由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
二是投资建议由生成投资建议的部门以外的独立研究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见,并有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的支持;
三是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提供投资建议,且建议投资于单一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不得超过 10%;
四是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 50 人;
五是对现场服务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服务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存档;
六是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建议相关的关联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实施有效监控。
看点五:负面清单出炉 这九项行为不能有
《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九项禁止性行为。
一是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二是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三是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四是侵占、挪用客户财产;
五是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是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是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
八是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权;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经营活动;要求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客户资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看点六:明确过渡期 安排一年期整改
《管理办法》指出,对于之前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有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业务;拒不整改的,依据《咨询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依照有关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在 1 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批准或者注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但不符合本办法有关主体、投资组合等要求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三种退出安排:一是借鉴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成熟的监管经验,针对新设的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业务许可展期制度,明确业务许可的期限和展期条件,对 3 年有效期满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者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不得继续展业。二是针对实践中部分持牌机构长期不实际从事业务,保牌“待价而沽”的现象,明确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不开展咨询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资格,缴回业务许可证。三是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权,细化投资咨询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业务许可、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乃至行政处罚等制度安排,使得对机构及人员的处罚问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