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重庆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分公司3高管遭罚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4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经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3月至4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向2家广告公司支付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4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经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3月至4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向2家广告公司支付资金17.2万元,上述广告公司实际未向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提供相关广告服务。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通过此方式套取资金15.65万元。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临时负责人郑川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2019年1月至4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通过虚增车险业务手续费的方式,套取手续费70.38万元,涉及保单1760笔。2019年2月至3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通过虚列广告费和印刷费报销费用46.65万元,广告服务商实际未向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关广告、印刷服务。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王瑜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杨继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综上,重庆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川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王瑜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杨继伟警告并罚款3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天安保险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四家财产险保险公司,也是第二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标准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至今已有19年历史。
2019年5月17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郑川任职资格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19〕182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核准郑川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天保渝〔2019〕65号)收悉。经审查,郑川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17年10月20日,重庆保监局发布关于杨继伟任职资格的批复(渝保监许可〔2017〕405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杨继伟任职资格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天保〔2017〕485号、536号)收悉。经审查,杨继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45号3幢1层3号,20层1、2、3、4号及25层1、2号
主要负责人:刘渺
当事人:郑川
身份证号:50022619810101****
职务: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临时负责人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中段****
当事人:王瑜
身份证号:51080219840313****
职务: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双峰山路****
当事人:杨继伟
身份证号:51232319710616****
职务: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湖滨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3月至4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通过报销广告费向2家广告公司支付资金17.2万元,上述广告公司实际未向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提供相关广告服务。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通过此方式套取资金15.65万元。
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荣昌支公司临时负责人郑川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2019年1月至4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通过虚增车险业务手续费的方式,套取手续费70.38万元,涉及保单1760笔。2019年2月至3月,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通过虚列广告费和印刷费报销费用46.65万元,广告服务商实际未向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关广告、印刷服务。
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王瑜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副总经理杨继伟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报销单据、记账凭证、保单资料、任职文件、职责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郑川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王瑜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杨继伟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