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去通道”还要走多久

来源:金融时报 2020-04-23 07:16:00

摘要
一则上市公司问询函牵出了一款“违约”的信托产品,金额约2.9亿元。相关信托公司称,该产品为通道类项目,于2020年2月20日终止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人做了“原状返还”。何为原状返还?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能全身而退吗?在“去通道”的强监管之下,信托公司远离通道业务还有多长的路要走?业内人士告诉《

  一则上市公司问询函牵出了一款“违约”的信托产品,金额约2.9亿元。相关信托公司称,该产品为通道类项目,于2020年2月20日终止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人做了“原状返还”。

  何为原状返还?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能全身而退吗?在“去通道”的强监管之下,信托公司远离通道业务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去通道不易,在没有找到新的发展方向之前,一些信托公司去通道更是难上加难。

  一单2.8亿元的单一信托

  上市公司东方网力(行情300367,诊股)(300367,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4月20日晚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2019年4月17日,宁波网力(东方网力控股子公司)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中粮信托·睿元三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睿元三号”)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其以自有资金2.8亿元认购睿元三号产品,中粮信托以宁波网力所认购资金向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信”)发放信托贷款2.8亿元。

  中粮信托官网信息显示,睿元三号成立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资金规模为2.8亿元,信托期限为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7.2%,分配期限为每半年。

  按照东方网力的公告,该公司分两期支付购买了该产品,并于2019年6月26日收到中粮信托兑付的第一笔信托收益。

  事情并未能一直这样顺利。2020年2月20日,中粮信托向宁波网力出具信托利益分配通知书,说明由于受托人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及2020年1月15日向融资人发送催款通知书,融资人和恒德信仍未支付其欠付的利息,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提前终止信托,并向恒德信出具债权换让通知,将信托债权转让给了宁波网力。也就是说,自2020年2月20日起,宁波网力享有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并可依法自行向融资人及相关交易对手恒德信主张该等权利。

  这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中粮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人做了原状返还。

  何为原状返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表示,这是指受托人不负责向融资方催债,把对融资方的权利直接转移给委托人。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在信托清算截点,将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财产按照现有状态返还给投资者,此时的信托财产可能是现金、债权、权益、实物等。比如,100元的信托财产到返还时可能是80元的现金和20元的债权。”

  那么,睿元三号原状返还的是什么呢?东方网力公告称,截至信托终止日2020年2月20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其中,可供分配的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人民币0元,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合计约为人民币2.9亿元(计至2019年12月20日,其中贷款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8亿元,贷款利息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1亿元)。

  对于这2.9亿元债权如何处置,东方网力没有具体的说法。

  通道业务信托公司能否全身而退

  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通道类信托项目一旦结束,就跟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没关系了,信托公司需要承担的多是声誉风险。但在业界实践中,通道业务也经常会因受托人权利义务不明产生纠纷。

  对于通道业务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赵廉慧认为,在通道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包含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本质上是法定的,目的是对受益人进行法定的保护。这种义务可以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约定,但是不可以根据约定加以排除,否则很难想象会存在一个受托人不存在任何信义义务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也无从保护。

  在赵廉慧看来,在通道业务中,受托人可以和委托人尽可能通过约定排除责任,但不排除约定不清的情况,比如仅在口头上说是通道业务,并不能直接排除责任,与委托人也可能出现纠纷。

  邢成认为,在通道业务中,受托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其应承担信义义务或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与委托人产生纠纷的情况。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以此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信托机构仅是作为通道,拿的管理费不多,对风险把控、交易结构等问题并不关心,即便是原状返还,看似转移了风险,实际上对信托公司长远发展意义不大。因此,信托行业强监管以来,去通道是一直被强调的。”邢成说。

  去通道信托公司要下狠心

  信托业的通道业务一直是监管重点,其主要反映在单一信托领域。

  2018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出台以及诸多监管政策影响下,以单一信托为主的通道业务受限,相关违规事项也受到相应处罚。比如,2019年9月,建信信托因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被责令整改,并罚款40万元。再从数据看,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占比在2010年二季度曾达到83.27%的历史高位,之后持续下降;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集合资金信托规模9.9万亿元,占比为45.93%,单一资金信托规模约8万亿元,占比为37.1%。

  《金融时报》记者查询中粮信托官网产品信息发现,睿元系列单一资金信托共成立3期,成立日期分别为2017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22日,资金规模均为2.8亿元。2019年前4个月,中粮信托共成立4单单一资金信托;2020年前4个月,共成立6单。

  据业内人士介绍,投资单一信托容易形成通道业务,以规避监管要求。就通道业务占比而言,在中小型信托公司会高一些,因为对于中小型信托公司而言,其自身的专业能力、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创新业务拓展能力较弱,再加上重新寻找业务方向需要时间,而且短期内盈利不明显,因此做通道业务相对简单。此前用益信托发布的61家信托公司2019年未经审核的财务数据显示,中粮信托净利润1.16亿元,名列倒数第5位;根据信托公司年报,2018年,该公司净利润排名在68家信托公司中名列第65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引导下,信托业加快了转型步伐,信托业务资金来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从2019年二季度开始,集合资金信托占比开始超过单一资金信托,成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信托公司也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进行了一些转型探索。3月16日,中粮信托发行“中粮信托·我买稳利1号应收账款转让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该公司称这是继经销商预付款融资、冷链仓单质押融资后,中粮信托在集团内部开展产融结合业务的新模式。

  近年来,整个信托行业都在积极贯彻去通道、控地产。据了解,2020年,除了继续压降信托通道业务以及加强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管控以外,监管部门还要压降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邢成认为,随着资管新规的发布以及强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行业迎来了真正的转型,信托公司也到了非转不可的地步。信托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尽快去通道,真正回归信托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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