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辽宁保单信息记录违法 分公司副总遭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4-29 14:12:11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50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下辖铁岭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50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下辖铁岭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委托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汽车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保费2.30万元,涉及保单2.30万件。

上述所有保单均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身份信息,有759件保单缺少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另有843件退保保单相关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费收支情况未记录在核心系统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蒋冬华作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蒋冬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此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51号)显示,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人保(601319,股吧)健康辽宁分公司在电话回访系统中通过添加新号码(非核心业务系统所载投保人电话号码)进行回访的保单有187件,其中有29件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真实联系方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兼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助理许艳丽作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许艳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4日,姚宏伟为负责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注册资本85.68亿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601319.SH)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9.3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蒋冬华任职资格的批复》(辽保监人[2008]117号)显示,蒋冬华符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5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蒋冬华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603196111******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职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辖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汽车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保费22950元,涉及保单22950件。

上述22950件保单均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身份信息,有759件保单缺少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另有843件退保保单相关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费收支情况未记录在核心系统中。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核心业务系统截屏、请示文件、任职文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1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5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许艳丽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602197907******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职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电话回访系统中通过添加新号码(非核心业务系统所载投保人电话号码)进行回访的保单有187件,其中有29件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真实联系方式。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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