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项违规 被罚23万元
摘要 4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公布了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虚列车
4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公布了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虚列车辆租赁费套取费用给予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苏力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3万元,给予苏力警告处分并罚款2万元。
资料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为146.4亿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人姓名:苏力
住 址: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奎河东岸
身份证号:320303197110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车辆租赁费套取费用给予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对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
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与代理保险合作的7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往来情况显示,2019年1月至7月共收取7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车辆保险费金额合计214.16万元,支付上述合作机构代理保险手续费合计金额40.98万元。后以为被保险人年检上门接送车、尾气检测代办、违章代办、保险年检行驶证年审到期、车辆保养等名义列支增值服务费,支付上述合作机构合计金额44.84万元。
(二)虚列车辆租赁费套取费用给予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4月下旬,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向XXX会务公司支付66000元作为租赁车辆费用。随后XXX会务公司将上述资金中64000元作为追加费用支付给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下属的5家县支公司负责人,用于支付1月、2月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以外利益。
当事人作为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在以上违规业务审批上均有签字,参与了机构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申请表、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清单、记账凭证、客户回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苏力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罚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徐州市泰山路东坡花园7#-102、202、302-306
主要负责人:苏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车辆租赁费套取费用给予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
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与代理保险合作的7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往来情况显示,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至7月收取7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车辆保险费金额合计214.16万元,支付上述合作机构代理保险手续费合计金额40.98万元。后以为被保险人年检上门接送车、尾气检测代办、违章代办、保险年检行驶证年审到期、车辆保养等名义列支增值服务费,支付上述合作机构合计金额44.8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申请表、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清单等证据证明。
(二)虚列车辆租赁费套取费用给予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4月下旬,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向XXX会务公司支付66000元作为租赁车辆费用。随后XXX会务公司将上述资金中64000元作为追加费用支付给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下属的5家县支公司负责人,用于支付1月、2月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以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客户回单、XXX会务公司转账记录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增值服务费向合作代理保险机构支付正常手续费以外的费用,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处15万元罚款。
上述虚列车辆租赁费套取费用给予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徐州中心支公司处8万元罚款。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2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