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亮相 受益人不能超过200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20-05-09 09:18:00

摘要
征求意见第八条提及,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

5月8日,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意见的出台背景,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

据悉,资金信托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次征求意见中对于信托机构的受益人数限制、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以及资金信托的管理运用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其中,征求意见第八条提及,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

受益人不能超过200人

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意味着信托计划受托计划受益人不能超过200人。而据记者了解,此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一位信托人士对记者表示,参照原来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单笔委托超过300万的不受200人限制,理论上只要有人投超过300万的,人数不限制,信托计划总规模可以很大。但是如果严格执行不能超过200人的话,信托的总规模将受到限制。

另外,针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并未发生变化。第一,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仅提出:“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并未对合格投资者起投金额做出明确的数字限制。

对此,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征求意见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私募定位。资金信托是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业务。

加强投资风险提示

据记者观察,此次资金信托征求意见对于信托机构违规推介、销售加强监管。另外,严格要求信托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

其中,征求意见第九条指出,信托公司或者代理销售机构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对资金信托划分风险等级,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得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超过两年未进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个人投资者,再次投资资金信托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十条指出,信托公司推介、销售资金信托,应当有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资金信托类型和风险等级,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提示投资者识别、管理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使用信托公司制作的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此外,信托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充分揭示资金信托风险,保存销售人员的相关销售记录,对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将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纳入内部考核体系。

而且,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知晓:资金信托具有投资风险,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

严控资金信托管理运用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对于资金信托的管理运用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第十二条要求,每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每只结构化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市值最高不超过该资金信托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资金信托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

意味着信托计划在投资上市公司时也受到了限制。

此外,第十三条要求,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涉及本公司固有财产及关联方的,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价格不得优于同期与非关联方开展的同类交易价格,并符合以下规定;第一,不得以信托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再次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当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等。

另一位北方信托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意味着监管将严格控制信托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也表示,征求意见对照资管新规要求,坚持从紧从严的监管导向,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的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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