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为什么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却能做到“刚兑”

来源:才查到 2020-03-11 09:00:00

摘要
一、这是银监会金融监管的要求2004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已于近日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银监会对信托业的又一次规范。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不

一、这是银监会金融监管的要求


2004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已于近日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银监会对信托业的又一次规范。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等规定。


不仅信托合同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也是如此。也是2004年底,银监会曾经下达文件,规定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类等投资产品不能够承诺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诺固定收益。


 二、从法律关系看,信托公司是投资和融资平台,不是用钱的人


每一笔信托项目都不是信托公司在用钱,要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用钱的企业。说到底,信托公司是融资方和资金方的中介(只不过是非常专业的中介),中介收取佣金,但我们不能要求中介对资金安全和收益承担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的专业之处在于,信托公司要履行尽职调查,披露投资价值和进行风险管理。把每一项信托计划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披露,同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除了融资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求第三方担保或者有充足的抵质押物来化解风险等等。真正担任起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角色。


2001年《信托法》颁发和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信托业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而走上了迅速发展的光明大道。并且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至今,信托投资者购买融资类信托产品,均能100%收获本息。


 三、解读“一法三规”和“刚性兑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委托人投资者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投资者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收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法律行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但的义务,信托公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信托计划的财产受到损失,将由信托公司固有财产进行赔偿,不足赔偿时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的公式: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额—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额—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额。风险资本计算公式: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银监会对不合规的信托公司的要求:限制分配红利,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和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于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它情行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投资100万额度起投且只有50个自然人名额,300万元以上额度为不限制自然人名额。信托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非法集资购买信托。委托人投资者账户与受益人账户一致。


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的财产有6大风控增信措施:


1、抵押担保(土地、房产)并且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


2、质押担保(股权-常见的为上市公司股权和未上市金融股权、债权类-常见为政府的债权或应收帐款)如遇上市公司流通股则质押率控制在40%以下并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


3、连带责任担保(审核连带责任担保人资产一定具备担保资格);


4、优先次级结构化(若赢利-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做为优先投资方享受优先盈利、若亏损-次级融资方或者其它机构资金做为次级投资方享受优先亏损,以保证优先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垫付);


5、股权控制(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直接控股融资方(借钱人)或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如出现融资方(借钱人)还不上本金及利息的时候可以立即在不需要任何公证的情况下直接处置融资方或项目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变现并还本付息;


6、每发行一款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都必须做到尽职调查,然后交由银保监会一一审核,审核通过后信托计划才允许发行;且信托法规定:因信托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资者(委托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将由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进行赔偿;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目前实际注册资本均10亿元以上,资产50亿元以上);


备注:由于这6项风控增信措施使得信托成为一种“收益稳健、风险可控”的新型理财方式,受到大量的高净值(流动资金在100-300万元)客户的青睐,目前信托管理资产近26万亿元人民币,均100%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且信托已超越保险成为中国金融业第二大产业支柱;


 四、信托业保障基金为信托安全保障护航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所谓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这个基金的诞生是在2014年底。当时,保险业背后已经有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业背后有投资者保护基金,连银行业背后也有个存款的保险制度,唯独信托业没有坚实的后盾。


考虑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属性,信托业也亟需建立一个自我保护的长效机制。于是乎,在银监会和财政部的牵头下,《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相继应运而生。


保障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高达115亿元,没有用国家财政一分钱,就是要通过行业自身的力量来构建市场对信托业的信心。自成立以来,保障基金公司维持稳健运营,截至2018年9月末,保障基金已顺利完成16期保障基金的认购、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认购余额1456.45亿元,保障基金资产总额1514.25亿元。这也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为信托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信托保障基金的出现,不仅进一步地完善了我国信托制度,也更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救急不等于刚性兑付,是不得已的选择,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仍要保持理性,认准优质的公司和优质的项目。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基于审慎的态度做出自主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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