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21万:119笔业务财务数据不实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5-13 12:27:00

摘要
(原标题: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21万:119笔业务财务数据不实)银保监会网站13日公布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下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21万元,直接责任人贾领峰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管理责任人桂强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重庆银

(原标题: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21万:119笔业务财务数据不实)

银保监会网站13日公布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下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被罚21万元,直接责任人贾领峰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管理责任人桂强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重庆银监局介绍,经查,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其中,14笔旧车商业险保单按照新车商业险27%的费用比例向中介机构及销售人员支付了手续费及提奖,涉及分支机构11家,保费共计31976.25元;3辆营运货车按照特种车费率承保商业险与交强险,涉及3家分支机构的5笔保单,保费共计19256.14元。

第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119笔业务管理费的财务记录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相符,涉及分支机构11家,财务记录中的费用科目涉及差旅费、招待费、人力费用、咨询服务费、租车费等,金额共计756933.92元。

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贾领峰承担上述问题的直接主管责任;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发展的分管总桂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综上,重庆银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贾领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管理责任人桂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阳光财险重庆公司罚款11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贾领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管理责任人桂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合计领罚21万元;贾领峰、桂强警每人均被罚款2万元。

重庆银监局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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