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员工冒名骗贷近千万后逃匿,事发后支行欲转嫁骗贷风险
摘要 内部员工监守自盗,以职务之便“自审自批”骗取巨额贷款。光大银行是否知情?又是否负有一定责任?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裁决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下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翁某伪造资料,向其供职的支行骗取千万元贷款。案发后,翁某与该行中断联系,在外逃匿两年
内部员工监守自盗,以职务之便“自审自批”骗取巨额贷款。光大银行是否知情?又是否负有一定责任?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裁决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下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翁某伪造资料,向其供职的支行骗取千万元贷款。案发后,翁某与该行中断联系,在外逃匿两年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支行员工伪造资料
冒名骗取近千万贷款后逃匿
裁决书显示,翁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大专文化,原系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
2015年4月,翁某的亲戚陶某因资金紧张,请求翁某帮助其向所在的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同时,陶某向翁某提交了贷款的相关资料,并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办理了该行的银行卡一张后交给翁某,且将密码告之翁某。后因陶某抵押财物不够,贷款审批没能通过。
三个月之后,翁某伪造了登记业主为陶某位于浏阳市城区两间铺面的房屋产权证,并以陶某的名义委托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制作了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伪造了陶某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虚假客户交易明细表。
2015年7月30日,翁某利用陶某此前提交的资料、银行卡以及自己伪造的资料,冒用陶某名义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30日,贷款利率7.02%。此外,在贷款借据尾部,翁某还冒用陶某的名义在借款人处予以签名认可。
同年9月,翁某没有再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上班,且失去联系。两年后的12月29日,翁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除了上述利用陶某名义骗贷400万之外,翁某还以亲戚胡某、邓某夫妇之名,从光大银行骗贷255万元。此外,翁某还协助他人从光大银行骗贷340万,翁某从中获得归还借款170万元,并占用贷款90万元。
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翁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翁某退赔光大银行浏阳支行960.49万余元。
事发后支行提出上诉被驳回
法院认定银行存重大疏忽
二审判决书披露,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给出的理由是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陶某属被骗行为错误,同时,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陶某对翁某冒用其名义贷款一事知情并予以隐瞒不报,系出于普通人人性中最真挚的情感而对亲戚的袒护、隐瞒与不检举,不宜对普通人陶某苛责。然而,光大银行浏阳支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部门,与他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既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伪,亦没有确认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发放贷款,于经营风险不顾,足以证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贷款审核管理中存在重大疏忽,对造成该笔贷款被骗有重大过错。
此外,裁决书还披露了该案的一个细节。2015年9月25日,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要求陶某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承诺人签字认证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在已发现翁某失联并发现其有冒用他人名义骗贷的嫌疑,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还要求陶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让其承诺认可翁某的骗贷行为,意图转嫁骗贷风险,这种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承诺书》内容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况且《个人贷款合同》本身违法而无效,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陶某的承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后追认。
光大银行多地分支机构今年连收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光大银行多地的分支机构因违规行为,遭到了央行、银保监会的处罚。
2020年2月,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原因,央行向光大银行开出1820万元巨额罚单,与此同时,光大银行8名相关负责人也分别收到罚单。
5月8日,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因存在贷款转为结构性存款、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5月9日,光大银行被银保监会罚款160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该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关键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向检查组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月11日,光大银行济宁分行因存在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并缴存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