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银行大案!放贷7.38亿 竟有7.22亿没按期收回
摘要 近日,一则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向333名企业或个人违法放贷金额7.38亿元,其中超7.22亿元的贷款未能按期收回,民泰银行12名员工也因此被判刑。
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浙江民泰银行又出大案!
近日,一则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向333名企业或个人违法放贷金额7.38亿元,其中超7.22亿元的贷款未能按期收回,民泰银行12名员工也因此被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民泰银行就有员工因违法放贷获刑,更有前支行副行长“萝卜章”狂骗43亿的惊天大案。
向333名对象违法放贷7亿多
包括支行长在内12名员工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这起违法放贷大案的细节被曝光。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基金君根据这份裁定书,做了一份情况汇总统计。
裁判文书显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年初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等人分别与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被告人沈某军、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业务三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谢某萍串通,虚构贷款理由、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拉拢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
期间,沈某军、谢某萍指使时任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原业务二部总经理吴某、原主办客户经理被告人傅某斌等人以及民泰银行杭州分行委派的原风险经理张某军先后分别以“不进行贷款调查”,“让贷款人在空白贷款材料上签名捺印”,“虚构贷款理由”,“伪造销售合同”,“伪造收款收据”,“不实质审核贷款资料”等手段,违法向被告人蒋某飞、周某祥等人联系的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333个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共计7.38亿元,现归还本金共计1522.57万元,尚余贷款本金共计7.22亿元未归还。
其中,被告人吴某作为原业务二部总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未尽审查职责,贷款金额共计6.59亿元。
被告人蒋某飞本人或由他人介绍,累计联系124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共计2.73亿元,仅归还本金共计654.58万元。
被告人周某祥本人或由他人介绍,累计联系77个单位或个人到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472亿元,仅归还本金共计23.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祥等17人自动投案。
在本案中,民泰银行萧山支行累计有包括支行长沈某军在内的12名员工获刑,所涉罪名皆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军、谢某萍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付某康等另外11人,也因骗取贷款罪,分别获刑。
上诉称本案系单位犯罪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之一的彭某媛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前述上诉理由,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1、程序方面。目前,公诉机关未对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作犯罪指控,该行亦未派代表参与诉讼对此进行申辩,法院依法可对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认定,但必须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
2、实体方面。单位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决定,实施的犯罪行为。据在案的沈某军等人的供述证实,2012年初,作为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的沈某军,为了完成上级“扩面增量、降户均”的要求,在其任职的支行召开部门老总班子扩大会议,决定找老客户帮忙借名贷款,并在此后开展了本案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杭州市中院认为,上述证据虽反映沈某军等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但该行为不必然就是单位犯罪,要认定单位犯罪仍需进一步查明沈某军等人是为了单位利益还是出于个人私利,沈某军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有权单独决定借名贷款,所谓的“部门老总班子扩大会议”是否属于单位决策机构,“扩大会议”的决议是否按照决策程序作出,以及违法犯罪利益是否最终归属单位等关键事实,而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尚不确实、不充分。
3、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否对相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实质性影响。原判虽未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但对于如彭某媛这样的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量刑时,充分考虑其系受领导指派而实施犯罪的本案实际,均已适用缓刑。
综上,杭州中院鉴于目前的证据状况,对上诉人彭某媛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杭州中院认定,沈某军等12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共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沈某军、谢某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等另外10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二审认定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浙江银保监局披露了3张罚单,剑指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的违规行为。因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虚增存贷款,民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被罚款195万元。此外,沈某军对该行相关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吴某负有直接责任,两人均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前也曾发生“借名贷款”事件
实际上,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也发生了“借名贷款”事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判决显示,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倪某指使该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向鲁某、赵某等人找来的不符合相应贷款条件的人员、公司发放贷款。期间,被告人沈某作为该行风险经理对参与违法发放的贷款共计118笔5290万元未尽审查职责,实际损失共计1010余万元。沈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沈某供述,其在审查涉案贷款时,知道贷款人的贷款理由和调查报告是虚假的,都是信贷员按照分行的模板伪造的,知道这些贷款不符合规定,后来怀疑这些贷款是“冒名贷款”,其也向行长倪某以及杭州分行进行了反映,但倪某称没事,让其审批,杭州分行也没有回应,所以其就对涉案贷款审核通过。
副行长倪某供述,当时沈某任风险经理,在审核时知道涉案贷款存在问题,但因为自己是行长,只要其同意,信贷员以及风险经理沈某就会按照其的意思办下去。涉案的借名贷款都没有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审批流程也是走形式。
支行副行长“萝卜章”狂骗43亿
实际上,前述沈某案件中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倪某,除了违法发放贷款,更是制造了一起大案,伙同他人用“萝卜章”狂骗43亿元。
今年5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倪某生于1981年10月,2013年7月被任命为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5年3月,因该支行违规问题突出、贷款大量逾期等,倪某被撤职。2015年11月,倪某被民泰银行开除。
倪某此前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在2018年8月8日已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在倪某服刑期间,因卷入另一起更大的票据诈骗及骗贷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
法院审理查明,倪某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因急需巨额资金还债,倪某起了犯意。
其中,在2015年,倪某伙同他人,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归自己使用,造成经济损失9.42亿元。
此外,在2015年,倪某等人为出票企业融资以赚取巨额好处费,明知开票企业签发无真实贸易的商业承兑汇票,仍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名义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转贴现给后手银行,骗取银行资金合计29.20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亿元。
最终,狂骗43亿、违法所得达11亿元的倪某被认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逐年升高
民泰银行的官网信息显示,该行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转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是一家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专营银行。民泰银行设有台州管理部、总行营业部及舟山、杭州等12家分行,在浙江、江苏、福建等省市区主发起设立了10家民泰村镇银行,全行的分支机构数量超240家。
根据民泰银行年度报告显示,该行2015-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8.39亿元、7.97亿元、5.94亿元、7.16亿元、8.29亿元。
民泰银行2019年度报告(摘要)显示,该行2018年度的不良贷款率为2.48%,2019年度为1.68%。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方面,该行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数据分别为676.97亿元、805.82亿元、959.82亿元。贷款损失准备方面,该行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数据分别为18.7亿元、23.07亿元、27.30亿元。
与此同时,民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逐步下滑。2019年度,民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45%、9.20%、9.17%,2018年度分别为11.63%、9.78%、9.75%,2017年度则分别为12.83%、10.1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