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迎最强监管!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来了 杜绝“带病”入岗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0-05-20 08:19:29

摘要
5月19日,银保监会同时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以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管理。消息一出,有人惶恐,有人称赞。“以后代理人个人的专业能力和诚信都非常重要,失信

  5月19日,银保监会同时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统称两个《通知》),以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管理。

  消息一出,有人惶恐,有人称赞。

  “以后代理人个人的专业能力和诚信都非常重要,失信者将被严惩,之前纯靠忽悠卖保险的估计都在瑟瑟发抖。”某中小型保险公司代理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他同时表示,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后,保险公司也会更加注重绩优人力的培养,对提升人均产能和专业化水平都有重要的作用。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龙格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两个《通知》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队伍管理必然有积极效果,但更重要的是,监管应重启保险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并且要求100%持证上岗,后续还应对特定几种产品再增加产品销售资格考试,同时加大继续教育要求和行业自律。“这或许是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保险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两个《通知》强调,无论是保险中介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要全面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为使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切实常抓长抓、抓实抓好,两个《通知》对此提出了严格的监管监督机制,体现为两个维度四项要求。

  一个维度是对保险公司,严格突出依法严格监管和严格处罚的要求,明确加强专项检查,对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机构,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

  银保监会还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不同档次,依法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

  另一个维度是对监管部门自身,强调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和严肃监管问责的要求,即在清晰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前提下,明确依法依规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

  建立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两个《通知》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督促保险机构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推进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建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同时,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规定,从业人员应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

  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

  针对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销售人员招录乱象和不规范问题,两个《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严格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招录管理。

  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严禁招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并严格招录过程管控,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同样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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