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来源:澎湃新闻 2020-05-20 11:40:00

摘要
作为保险行业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过去两年均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建议。

    “我写这个建议也是因为关注到长护险试点中的一些问题。最近国家医保局也发了关于扩大长护险试点的意见,我觉得无论是从政府层面还是我们商业保险公司层面,都看到了试点中的问题,比如一城一策中存在的很大差异等。我希望立法中可能要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如此表示。

    作为保险行业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过去两年均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建议。在今年两会中,周燕芳还将提交多份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的建议》。她指出,2019年全国已经逾60个城市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其中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比例约70%。但是,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就政策实施情况,周燕芳在建议中称,目前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标准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分为试点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深化阶段。其中,试点初级阶段的地区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且保障有限,政策影响相对薄弱。试点中级阶段的地区已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保障扩大,撬动护理服务产业发展。试点深入阶段的地区已覆盖全人群,而且引入失能预防,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虽然试点已有一定效果,但还是呈现出一些问题。比如,

    部分地区筹资个体责任未体现,为制度深化带来风险;小量城市推进慢,长期部分保障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标准体系未统一,亟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专业人员缺口大,亲情护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

    。

    周燕芳认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我国面对的是超大规模、超快速度、超高水平、超级稳定的“四超”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极大。

    她还指出,养老护理服务市场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报周期长,即便近几年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但作为具体可承接落地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只是星星点点的局部试点,“雷声大,雨点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很难刺激的养老护理服务业务快速发展,市场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所以需要尽快立法,强化对市场的信号,快速吸引社会资金到养老护理服务市场。

    就

    立法的必要性

    来看,周燕芳表示,其一在于

    试点中已经呈现的筹资模式、标准规范、社会公平性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来明确方向

    ;其二在于

    地方试点扩面的需求日渐强烈,避免“百花齐放”造成无序的差异化试点的既成事实,需尽快立法统一规范

    ;其三在于

    已经试点三年有余,长期护理保险的合法性不能一直以试点的名义行权益之计

    。

    此外,经过多地试点,周燕芳认为长护险制度立法条件也已基本具备。全国逾60多个城市开展试点,覆盖超过1亿国民,已经为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实践依据,在多元化筹资、多维度评估、多样化护理、个人部分支付、委托经办管理等方面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长期护理保险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分流节约了医疗资源的耗费,缓解了社会社区家庭的困难,维护了社会稳定提升了城市文明,培育引导了健康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

    对此,周燕芳建议,加快长护险制度立法,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她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德国和日本的模式较为相似,这两个国家都有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法律。其中日本是1997年公告,2000年实施,迄今为止已进行了7次修订。建议我国也可以参照类似的模式,既有应对现实之需,亦有应未来之远见,先公告,后实施,在期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要素准备,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窗口期,并且在实践中通过条文修订,逐步完善制度。具体建议为:

    1.筹资

    :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2.评估

    :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

    3.支付

    :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避免长期护理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责界定不清,影响老百姓的认知,造成基金浪费;强调个体的待遇自负责任,对于特殊人群,通过其他的社会福利补助;统筹地区明确支付稽核巡查的主管部门,定期做好基金运行分析,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

    4.服务

    :服务项目目录采用统筹地区自制的模式,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和主管部门。

    5.经办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办分离模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定位,健全第三方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机制,并对相关提供第三方经办的机构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6.专业队伍

    :借鉴欧美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体系制度,设立我国医养照护职业,并采取分层次培养、分层次使用政策,立法明确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让从事养老照护职业的人员获得职业上升通道,应有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尊重。

    7.征信

    :全国建立涉老服务人员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征信体系,包括照护机构/人员和评估机构/人员,对于诚信未达标的照护人员,不允许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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