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新规来了!高风险融资性业务受到监管“特殊关照”

来源:新浪网 2020-05-19 21:29:22

摘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的相关风险开始发生变化,诸多新问题是涌现也给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从去年11月开始,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监管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

信保新规来了!高风险融资性业务受到监管“特殊关照”

近年来,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的相关风险开始发生变化,诸多新问题是涌现也给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从去年11月开始,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监管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

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具体来看,《办法》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方面的新要求。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点解决销售不规范、费率高和催收不规范等问题。《办法》还提出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

据悉,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还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融资性信保业务将对接央行征信系统

对存量业务设置6个月过渡期

相较于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与此同时,为了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还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融资性信保赔付激增

监管将强化风控管理

此次《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进行区分,重点聚焦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信用风险的加剧,不少财险公司融资性信用保险赔付快速增长,有的公司甚至频频在相关业务上“踩雷”。

2016年,浙商财险身陷侨兴私募债违约陷阱,仅在当年其保证保险业务亏损就达3.7亿元。近日,中华财险又因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被银保监会点名批评。(详见:流年不利?中华财险遭通报:或与踩雷厚本金融有关 去年净利润同比腰斩)

与此同时,从部分财险公司披露的经营业绩中,也能发现信保业务存在的隐忧。

人保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人保财险信用保证险险种的赔付支出净额同比增长106.2%。人保在年报中解释称,受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影响,信用保证险赔付率有所上升。人保财险副总裁沈东在业绩发布会上指出,融资类信用保证险,特别是线上的消费金融领域的业务增长较快,赔付率较高,是信用保证险赔付率高企的主要原因。

此外,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波动加大,部分企业和个人收入减少,还款能力下降,违约率增加,对信用保证保险赔付也产生了巨大影响。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银行业保险业一季度运行发展情况发布会上表示,一季度信用保证保险赔付率呈大幅上升趋势,上升的比例约50%。

信保业务问题频现,也暴露出险企风控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此外,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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