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文完善多层次增信市场 信保机遇在何处?
摘要 8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一系列合规要求与业务引导。
8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一系列合规要求与业务引导。
39号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复制和扩大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与“三农”主体之外,以服务个人消费金融业务为主的融资增信市场在今年的政策下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今年以来,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包括此前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9号令,下简称“9号令”)为信用保证保险和融资担保作为增信工具提供了政策支持。
今日,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财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加之本次七部委联合发文鼓励复制和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本文认为,监管层期望在防范信保业务尤其是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普惠金融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同增信机构在今年政策下喜迎发展新机遇
普惠金融进程中需要服务的群体可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消费业务两大类,商业银行在为小微企业放贷时,可以在做好核心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引入信保、融担等增信措施,多方合作,各自发挥优势为普惠金融服务。
以更久远的首创于1993年的担保行业来说,经历过政策荣耀,也跌入过乱象深渊,部分违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擅行金融业务或资金流入房市,引发大面积地域危机。监管层正在抽丝剥茧,缓解融资担保机构困局,其地域或行业过于集中、客户评估可靠信息较少的特性仍很突出。
39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耗时环节,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并行审批,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容忍度,有针对性地建立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银担双方要加强“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这与银保监会今年7月12日发行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贷款的要求一脉相承。
9号令第五章【贷款合作管理】第五十五条提及,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这一规定代表着作为融资增信手段,担保和信保是互联网贷款中风险共担机制下的“正规军”。
但两种融资增信方式也有部分区别,最显著的区别体现在风险承受能力和风控方式上。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而根据《保险法》,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在现行政策要求下是融资担保机构的40倍。
《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法则、再保险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而融资担保行业的“再担保”机制尚未能充分发挥其风险缓释作用。
融担业务与信保业务的优势互补
商业银行引入信用保证保险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与今年国家“促销费”战略相呼应。
我国经济驱动方式正处在“由投资拉动转变为消费驱动”的深度转型阶段,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障、 增信及融资”的金融属性将助力消费者更易获得信贷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借助于科技发展红利, 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便捷、快速、小额的信用借贷服务,信贷的获得手段更为便捷。
在发展过程中,信用保证保险尤其是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曾出现过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等问题,需时刻秉持“审慎原则、小额分散、合法合规以及风 险可控”等经营原则,这其中,来自监管层面的规范与监督十分重要。
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区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监管层肯定了信保业务价值,引导其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幅度,另一方面再度提及风险防控:6月,银保监会下发《监管提示函》,强调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新规,谨慎开展新增业务,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
作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置措施,银保监会组织起草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也向业内征求意见。
此外,银保监会财险部还配套修订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同样处在向业内征求意见过程中。
随着今年信保行业的逐项规范落地,未来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在监管的指引之下,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增信属性,有望助力金融普惠、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平稳发展。
拥有何种素质的险企能把握机遇?
首先是对于风控的精耕细作。
银保监会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规模资本匹配,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 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稳健信保业务经营。
信用保证保险的可持续稳健运营必须构建在专业且严格的风险管理之上,随着大数据、区块链、 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日趋发展,对用户的投保、征信等多个维度的信息进行在线实时评估,并通过构建实时的风控模型,能够及时识别违约行为或欺诈行为,能够及时预警让风险管理机制前置化。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必须“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截至当下已经完成接入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包括中国平安(601318)、中国人保(601319,股吧)、中国信保、众安保险、阳光保险、华安保险、国任保险等。
其次是与信保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达标提出了规定,包括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 B 类及以上,给保险机构风险运营的各个维度提出最低要求。
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在2020年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300.51%、261.57%、290%。众安保险在2020年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到614.24%,且各偿付能力指标已经连续多年保持在500%以上。
最后是否拥有互联网金融与零售金融的双料人才储备,以及其对科技能力的使用能否因时而变。
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众安保险,目前已形成一套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三体双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同超过50家商业银行合作,共同探索普惠金融业务。
在与银行长期稳定的合作过程中,众安保险也不断地主动强化风控标准,严格监控底层资产风险表现,聚焦头部优质平台合作,用科技手段保障业务平稳运营。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