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和讯网 2020-05-21 07:50:27

摘要
本报记者张末冬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在提案中谈到了该问题。他认为:“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

本报记者 张末冬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在提案中谈到了该问题。他认为:“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

具体来看,政策试点在两省(直辖市)、一市及一园区开展,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覆盖人口约6000余万,占全国人口不足5%,且期限仅有1年,试点政策整体覆盖性不高。同时,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抵税操作较为复杂。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试点地区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另外,试点政策规定税延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做免税扣除,领取时不区分本金和增值部分,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领取金额的75%按10%税率(实际税率7.5%)缴税,而我国对个人投资股票和基金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相比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产品未体现对税延养老保险的充分税收支持。领取期单一税率的规定未区分不同领取期限的差别,也不利于引导公众选择长期终身领取方式。

对此,韩沂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一方面,试点政策已到期多时,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

三是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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