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委员支招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2020-05-27 04:40:02

摘要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国面对老龄化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商业保险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今年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就加快发展税延养老险提出建议。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国面对老龄化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商业保险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今年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就加快发展税延养老险提出建议。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为期一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此后,《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等配套文件相继出台,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同时对保险公司开发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指引,提出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

  从政策设计来看,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不仅可以减轻当期税收负担,还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具有深远意义。但是,试点结束后的数据却显示,政策效果不及预期。

  行业数据显示,自2018年5月启动至2019年8月底,试点地区税延养老险保费收入约1.74亿元,承保单数接近4.5万件。对于巨大的养老市场需求来说,试点区域内不到2万亿元的保费显得产品有些叫好不叫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税延养老保险的可及性差是阻碍个人消费者投保的关键因素。按规定,纳税人在投保时离不开供职机构的财务配合,投保人不能独立地以纳税人的身份在任何地点和时点实现自由购买。

  不仅如此,不少代表委员提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限额计算复杂,进一步抬高了投保门槛。据悉,在计算产品限额时,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一方面,这就导致不少工资不确定的消费者,每月都需进行人工调整,操作上较为复杂又易出错。另一方面,税延额度偏低,撬动保费规模本就有限。再加上,领取期税率高达7.5%,进一步降低了投保人预期。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这直接导致税延养老险的目标人群缩小至适用个税率在20%及以上的高收入群体,人数本就有限,且千元左右的税额不能很好地激励这部分消费者通过复杂、繁琐的手续办理该业务,因此政策激励效果十分有限。

  从记者了解到的几家保险公司的反馈来看,税延养老险产品设计的费用率限高为2%,与个险渠道销售其他产品的5%费用率相差较为悬殊,销售费用较低。且在一定意义上挤占了优质的保费资源,导致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由于试点结束后并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有不少专家表示,试点政策区域窄,且期限仅有1年,使得险种整体覆盖性不高,难以全面呈现政策实际效果,因此呼吁尽快开启税延养老保险全国试点,用充足的样本检验产品实际效果。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建议,要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简化业务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同时,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并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养老是民生领域的重点问题。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使得老年人面临巨大的养老压力。税延养老保险面临的“叫好不叫座”困境亟须改善,尽快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的民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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