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周燕芳建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摘要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周燕芳建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疫情暴发下保险业如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城市风险管理的课题又重新被热议。从业者也均有建言需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巨灾保险机制的观点。5月22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作为来自上海保险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周燕芳建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疫情暴发下保险业如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城市风险管理的课题又重新被热议。从业者也均有建言需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巨灾保险机制的观点。
5月22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作为来自上海保险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今年带来多份有关保险行业的议案里,包含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助力城市风险管理的建议》,她建言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特大型和大型城市强制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等方面。
自2013年国家鼓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与市场运作,鼓励各地自行试点探索。但在巨灾保险机制的实际推动过程中,仍然有障碍。普及巨灾保险机制存在困难,难在何处?
周燕芳坦言:“一是由于巨灾保险缺乏历史数据积累,难以精准定价,较高的保费价格降低了政府和企业的投保意愿。二是政府财政对防范风险的常规预算往往不足,对待灾害的风险认知更重视事后的紧急拨款,不愿为没有发生的风险买单。三是巨灾发生后的损失额度巨大,对保险公司自身的承保能力提出较大考验。对传染病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的除外责任,同样在实现保险供给方面面临和巨灾保险一样的困境。”
尽管成本较大,但巨灾保险是国家危机应急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直接介入保险采买,可以保障最广泛的社会群体利益,有助于被保险人企业家庭实现风险转移;能够锁定政府在灾难重建过程中的前期投入成本,扩大赔款杠杆效应,借助社会资金提高城市恢复的能力,促进灾后重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借助保险公司的社会力量,还可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管控,事中救援、事后重建工作,降低风险损失,有助于提升国家风险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社会风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此,周燕芳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政府部门应提高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风险认知,将保险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中。
巨灾保险的特点和商业市场规律,决定了定价过高与实际产品需求是负相关关系,必须由作为社会共同利益和国家强制力代表的政府适当介入参与,逐步引导个人、企业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提升。政府在城市风险治理方面应转变观念,科学地为“没有发生的危险”埋单,也就是以小的风险防范经费支出来节约大的事故应急经费。将保险纳入城市风险管理的统筹规划中,可使保险业与城市的整体发展、重点建设、重大任务紧密对接,提前布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特别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特大型和大型城市强制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我国目前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强制保险仅有交强险在实施。没有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层面的支持,巨灾保险只能作为纯商业保险来开展,政府将失去主导地位,保险公司将失去开展的动力,个人和企业将没有购买的意愿,整个巨灾保险的发展面临系统性萎缩,无法实现本质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效。建议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大型和特大型城市形成地方性政府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角色和定位,重点保障市场主体作用。
三是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我国《保险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着清晰的界定,尽管通过共保体的形式可以扩大前端的承保能力,但是巨灾保险一旦触发,损失过大。建议完善现有的再保风险安排模式,依托中国再保险的国家背书同时,与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结合,充分发挥上海保交所的布局定位,探索巨灾保险与金融资本结合,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资本市场流通的金融衍生工具,筹集保险资本,实现巨灾保险证券化,解决巨灾保险偿付能力问题。
四是保险公司应不断创新和优化产品运行模式,强化风险管理职能。
保险公司在运行巨灾保险和传染病保险的同时,应注重产品和运行模式的不断优化和创新、强化风险管理的职能、并与政府职能的紧密结合。如对于巨灾保险,可每年从保费中提取固定比例的防灾防损费用,用于支持和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风险预防工作;定期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搭建并完善灾害数据平台,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共享服务。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