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类信托巨亏追债兜底方 银行配资业务风险暴露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20-05-22 14:59:15

摘要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商业银行受限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其结构化配资业务在市场大行其道,不少银行甚至“重注”押宝在该类业务上。在这类产品设计中,银行资金作为优先级被认为是一种低风险投资,而财务投资者资金作为劣后级则由于杠杆放大效应承担了比较大的风险。但是,极端的市场行情仍能造成优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商业银行受限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其结构化配资业务在市场大行其道,不少银行甚至“重注”押宝在该类业务上。在这类产品设计中,银行资金作为优先级被认为是一种低风险投资,而财务投资者资金作为劣后级则由于杠杆放大效应承担了比较大的风险。但是,极端的市场行情仍能造成优先级资金的大幅亏损,该类配资业务的风险也就逐渐暴露出来。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某股份行有三款配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相继遭平仓,银行优先级资金损失超过20%。尽管在风控措施上与兜底方签订了补偿协议,银行也按照合约进行了起诉追债,但是有兜底方直言已无力对损失兜底了。

  巨亏屡遭平仓

  2020年5月7日,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事判决,判定江某个人偿付某股份行逾2800万元差额补足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5月6日,在该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民事判决中,判定余某同样要偿付上述股份行2840多万元的差额补足款。两起案件的纠纷均指向了银行的配资业务。

  2017年9月,上述股份行、江某、鼎新惠公司(委托人)分别与国民信托签署了《金鹰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2.25亿元投资于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期限为1年。

  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信托受益权分为A类受益权和B类受益权两类,其中A类为优先级优先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B类为劣后级是在A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后才享有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对于B类受益权,信托产品还按照受益权的不同分级为B1和B2,B1为市场中所说的“夹层资金”,而B2则是风险和投资回报均最高的实际劣后级。此外,该款信托产品还在合同中设定了预警线、止损线,这也是对于优先级资金安全的保障。

  2017年10月20日,金鹰9号信托计划成立,该股份行投资1.5亿元认购了信托计划项下A类信托单位,鼎新惠公司投资了3000万元认购信托计划项下B1类信托单元,江某则投资了4500万元认购了该信托计划项下的B2类信托单元。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信托成立时上证指数在3370点附近,小幅上升后从2018年初最高3580点一路走低,而2018年7月指数则徘徊在2700点至2800点之间。

  2018年7月5日,金鹰9号信托单位净值跌破了平仓线,江某未按照合同进行补仓。2018年7月6日,国民信托开始了平仓操作,直至2018年10月24日将信托计划项下的股票全部变现。

  然而,在2018年7月9日,江某向上述股份行出具了一份《差额补足承诺函》,其承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在支付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信托计划清算剩余财产仍不足以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其按6%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时,江某应在终止清算的2个工作日内且不超过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以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将不足部分补足至银行账户。”

  2018年10月29日,国民信托公司出具《金鹰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载明: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为369天,信托本金2.25亿元、投资亏损1.36亿元;这也就是说,在亏损了B类劣后信托单元7500万元之后,上述股份行A类优先级资金也产生了巨亏。

  按照该股份行核算,银行认购信托本金1.5亿元,369天信托6%的预期收益909万元,然后减除已收利息826万元、相关的受托费用70多万元和已分配收益1.227亿元,该银行在该笔投资中的损失为2732.76万元。

  2018年11月16日,上述股份行根据信托实际分配情况向江某发送了《差额补足提示函》,要求其向银行支付差额补足款和违约金共计2805万元。

  银行诉求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法院判定江某在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支付差额补足款2800多万元。

  记者发现,就在银行和江某案件公布的前一天,该股份行与另一个投资人余某的判决也对外公布了。

  同样是在2017年8月23日,由该股份行认购了国民信托的“金鹰4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的规模同样2.25亿元,该股份行作为A类优先级受益人,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B1类受益人,余某是B2类受益人。

  在该笔投资中,信托总规模2.25亿元,上述股份行在其中投资了1.5亿元,2018年11月信托清算时总亏损9078.97万元,银行在信托投资平仓后回收资金约为1.22亿元。由于余某与银行也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银行向法院起诉余某支付差额补足款逾2800万元。

  记者了解到,虽然法院在二审中支持了银行的请求,但是余某在法院答辩时也直言亏损后已经没有能力偿还该笔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3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一份上述股份行与潘某的民事判决书,涉及到国民信托“金鹰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款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规模1.5亿元,也是在信托产品清算中亏损8400多万,银行同样起诉了兜底方潘某要求支付差额补足款500多万元。

  配资风险几何?

  “商业银行配资业务是参与到金融市场中的一项常规业务。在二级市场行情较好的时候,大多数银行都会加大投入。这类投资资金投放量大,回报稳定,一些激进的银行此前做的多一些。”一家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认为。

  该人士认为,银行做配资往往是短期1年期的投资,产品结构上设置了所谓的“安全垫”,并对投资的标的有一些限制性的要求,比如单支股票的持股比例和入池股票的标准。“对于大盘蓝筹而言,短时间股价波动有限。但是,配资的最大风险就在市场的大幅波动,可能会形成连续性的平仓风险。”

  据介绍,2017年前后,银行配资的杠杆过高,大多数的银行配资比例都在1:2,甚至更高。在几次熔断事件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风险。其后,商业银行也主动下调过配资的杠杆,将杠杆控制在1:1以内,但是也会在下跌行情中出现平仓事件。

  “实际上,商业银行的配资业务还很担心上市公司标的暴雷。银行只能对要求配资的伙伴进行兜底约束,但是这种约束也存在偿还能力的风险。”该人士认为。

  记者了解到,在证券类投资信托的产品设计上,由于杠杆在其中的放大效应和有限资金安全性考虑,往往平仓线就设定在了0.9左右,也就是只能容忍10%的跌幅。这往往对资金进入的时间点有比较高要求。同时,股票的标的也不能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因此,投资方往往会选择盘子偏小的股票标的用资金买入刺激股价,给予股价上一定下跌空间。但是中小盘股波动却又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

  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告诉记者,在监管不断强调对实体经济支持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配资的业务总体上也是稳中有降;对于一些中小银行而言,金融市场业务的规模大,比较方便冲规模,但是实际收益也并不算高。

  记者从上述配资业务三款产品的银行收益上看,银行资金的年化收益率是固定在6%。“这项投资业务在现实中还不如一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项目。对于劣后资金而言,那么高的杠杆更倾向于一种博弈,可能会忽视有限资金的安全性。”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称,也有上市公司通过这种杠杆模式做市值管理的,但是银行很难对于市场上的潜在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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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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